1月16日央視國際 人民日報訊(記者裴智勇劉曉鵬):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舉報人保護法、信息公開法……1月12日、13日,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等單位主辦的“反腐敗法制建設國際研討會”上,如何通過推進法制建設遏制腐敗,與會專家對國家立法方面的一些建議引起關注。 呼喚行政程序法 程序制約權力程序懲治腐敗 “中國的反腐應當主要靠權利制約權力,靠正當法律程序制約權力。”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認為,在中國創建權利制約權力機制,走程序制權、程序反腐之路,應當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和制定、完善各個行政領域,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決策等領域的單行行政程序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造成腐敗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對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機制,而實現真正的監督和制約則離不開行政程序法。各國行政程序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設置了公開、時限、順序、說明、告知等制度,將行政機關置于社會和司法機關的監督之下,從程序上有效地遏制了腐敗現象蔓延滋長。為此,我國應當在已有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制法(草案)基礎上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 馬懷德說,行政程序中的公開制度,將行政活動的各領域、各階段公之于眾,隨時接受各方面監督;參與制度不僅是保證公眾民主參與權的有效制度,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重要措施。 同時,馬懷德建議應當加快制定預防腐敗法、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等重要法律,及時修改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進一步完善立法體制和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保證公民在立法過程中的參與權、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摒棄體現部門利益的立法,保證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期盼舉報人保護法 明確保護主體完善程序規定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目前有必要專門立法,建立有效的保護舉報制度,同時要明確唯一的保護職責主體。 曾因舉報腐敗分子受到報復的郭光允認為,舉報者尤其是實名舉報者,其行為蘊含明顯的風險,而他們的行為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國家應當給舉報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護。 目前,對于舉報人的法律保護,最有力度的是刑法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懲罰條款,另外有關部門也有一些規定,但這些條款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他認為,立法應該對舉報人的權利義務和保護機制予以明確,還應該對舉報受理和辦理的主體、方式、時限等作出完善的程序性規定。 信息公開應上升為法 條例積累經驗擴大公開范圍 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莫于川說,行政公開被人認為是現代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一種基本理念,是當代行政法制發展的一個基本取向,也是防治行政權力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今年5月1日將開始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我國行政公開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和新起點。 莫于川說,條例實施在即,當務之急是要做好準備工作。包括對大量的政府信息進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修訂;設置專門的機構來負責信息公開的工作;還要對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同時,他認為條例上升為法律是一個必然的過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比政府自己給自己作出規定更有力。當然這也需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實施中積累經驗,這樣信息公開上升為法律的步子就更加穩當。 而有了專門的信息公開法,不僅行政機關,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內的其它國家機關,政務信息公開行為都應受到有關法律的調整。 任建明也認為有必要就信息公開專門立法。要實現全方位的信息公開,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承擔公共職責的社會組織都應該納入信息公開范圍。財產申報、利益沖突申報都必須作為重要的公共信息納入公開范圍。(記者裴智勇劉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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