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央視國際北京晚報訊:“我說過法律是公正的,我贏了,終于贏了!”昨天下午,坐在輪椅上的吳華林聽到判決結果后和家人抱頭痛哭。3年前,他不慎掉下地鐵站臺被列車軋斷雙腿,在一、二審接連敗訴后,吳華林提起申訴并最終贏得了重審的機會。西城法院認定地鐵公司對吳華林的傷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按吳華林合理經濟損失的80%賠償50萬余元,另外支付30萬元精神撫慰金。 3年訴訟結果大轉彎 2004年9月29日中午,安徽來京青年吳華林在地鐵南禮士路站追車時,掉下站臺,被列車軋斷左腿和右腳。公安機關對此事故的調查結論認定這是一起“由于吳華林進站趕車速度快,不慎掉下站臺的意外事故”。在與地鐵多次交涉未果后,吳華林將北京地鐵運營總公司訴至西城法院,索賠150萬元。 經過近1年的審理,2005年11月,法院一審判決地鐵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吳華林不僅一分錢賠償沒有得到,還要承擔上萬元的訴訟費。在歷時3年的訴訟中,經過一審敗訴、二審敗訴、提起申訴、啟動再審、發回重審幾乎所有訴訟救濟途徑后,判決結果也來了個180度大轉彎。 法院重審后認為,地鐵屬于高速運輸工具,從事高速運輸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地鐵公司對吳華林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吳華林對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依公平原則,應減輕地鐵公司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按照吳華林已發生的合理經濟損失總額的80%賠償,共計50萬余元。對于后續治療和殘疾輔助器具等費用,因為吳華林沒有充分舉證,法院沒有支持。 判決中指出:“考慮到此事致吳華林殘疾,給其精神上造成了很大傷害”,吳華林提出的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全部獲得支持。這是繼售票員掐死教授女兒一案的30萬元精神賠償金后第二個最高數額。 宣判后,吳華林的妻子第一個哭了出來,一家人三年來憋在心里的苦一下子在痛哭中釋放了。吳華林拉著律師的手,他的妻子和姐姐則跪在律師面前以示感謝。 無過錯責任成突破口 法官解釋說,從一、二審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出,當時吳華林主張地鐵公司侵權,法院認定為合同糾紛,認為地鐵公司在與吳華林的承運合同中,沒有造成其傷害的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而重審中,法院首先認定地鐵為高速運輸工具,要承擔無過錯責任,而且這是法定責任,不管地鐵公司有無過錯,都要賠償。但由于吳華林疏于注意,在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減輕了地鐵公司的責任比例,按80%承擔。 “‘無過錯責任’是本案的突破口。”吳華林的律師金占良表示,看過了一、二審判決書后,他決定幫吳華林提起申訴,著重說明地鐵是高度危險作業,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即只要不是吳華林故意自殺,地鐵就應賠償。“一中院審監庭的法官認可了我的意見,進行了再審,并撤銷了一、二審判決,發回西城法院重審。”金律師說,正是因為前判適用過錯原則,無錯就無責,而重審適用無過錯責任,才造成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不過,地鐵公司代理人吳律師對判決結果無法接受,可能會上訴。“判決與道交法的精神相悖,從公平原則上應該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二八開太高了,四六開比較合適。”吳律師也擔心本案會產生判例的效果被效仿。“不在錢多少,但是地鐵公司用的都是納稅人的錢,賠償應該對得起納稅人。社會為公民提供的安全都是有限的,公民提高安全意識才應該是本案的意義。” “我還愿留在北京” 雖然吳華林在北京失去了雙腿,留下了終生的痛苦,但當記者問到其對今后的打算時,吳華林堅決地說:“我還愿留在北京。” 吳華林說,3年來他得到了太多太多的愛。“一審敗訴后我一點收入也沒有了,只得擺地攤。一個刷子廠家低價批發給我貨物,讓我賣完了再支付貨款;好心人知道我的孩子要上學還資助學費;夏天的時候,很多人看我沒水了就給我買;連我坐的輪椅都是好心人送的。”吳華林說,去年他經人介紹拜史恭利老師學習書法,用的紙、筆都是老師給的。從今年開始,他就能靠賣字賺點錢了,一幅字能賣到5元至100元。 吳華林告訴記者,他已經融入北京了。原本還想著如果能再多賠一點,他就能在北京買個房子生存下去。“我還想在書法上提高一下。畢竟北京是文化中心,如果回到老家,我的字寫再好也肯定賣不出去。我也想對社會有所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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