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裴曉蘭通訊員王悅)京華時報豐臺區村民張先生經村委會審批后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新房,不想該房因占用了村路,他又被村委會告上法院要求拆除。近日,豐臺法院判令張先生拆除占路房屋,但因村委會審批宅基地時存在瑕疵,被判賠償張先生房屋拆除損失的7.9萬余元。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通訊員王悅)豐臺區村民張先生經村委會審批后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新房,不想該房因占用了村路,他又被村委會告上法院要求拆除。近日,豐臺法院判令張先生拆除占路房屋,但因村委會審批宅基地時存在瑕疵,被判賠償張先生房屋拆除損失的7.9萬余元。 張先生是豐臺區長辛店村民。2003年6月10日,他經村委會審批通過,報當地鎮政府批準后,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2006年9月,張先生新房落成后,村委會發現,該房屋院落侵占了村路,妨礙了村民的正常通行。去年3月14日,村委會決定撤銷張先生的建房審批表,但張先生拒絕拆除房屋,村委會遂將其告上法院。法庭上,張先生解釋,他建的房屋有村委會的建房批示表,他也是按照該批示規定尺寸,在自己的宅基地內合法建房,未給村子造成妨礙,因此不同意拆除。 法院對張先生家進行勘驗后了解到,張先生的新房的確部分占用了村路,最多處為一米,法院還為此專程委托房地產評估公司對張先生家侵占村路的房屋進行了評估。 法院認為,張先生所建房屋院落部分占用村路,影響村民正常通行,應予拆除。因村委會為張先生出具的建房批示表的內容存在瑕疵,其審批的宅基地范圍已經包括部分村路,因此,村委會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張先生拆除占路部分的房屋,村委會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7.9萬余元。責編: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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