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中國法院網(作者:陳思)11月23日,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記者從會上了解到,十年來,最高法院通過五項措施改革和完善執行制度。 長期以來,執行難成為社會各界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推動《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從制度上為解決這一難題創造了條件。一是規定了“立即執行”的制度,改變原來的由執行機構發出執行通知后才能進入執行程序的做法,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可能隱藏、轉移財產的情況下,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二是建立財產報告制度。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三是建立執行聯動機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會監督合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四是建立執行異議制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如果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并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對個別地方保護主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上級法院決定異地執行。五是延長申請執行的期間,明確規定申請執行期間為2年,并且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以利于當事人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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