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06日央視國際原海南京潤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海南京潤珍珠有限公司總經理高遷,2005年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并提出新證據,證實海南京潤珍珠有限公司不是國有企業。日前,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高遷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11月,高遷被海南京潤投資有限公司和海南京潤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派到海南京潤珠寶有限公司(海南京潤珍珠前身)任董事,并聘為海南京潤珠寶有限公司總經理,同時主管雷州京潤珍珠養殖有限公司與三亞京潤珍珠文化館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11月18日,高遷出資60萬元,徐志輝、余財操作在廣東省雷州市工商局注冊成立了名義上由高遷母親、高遷父親同事為股東的七彩珍珠公司。2001年2月1日,高遷利用職務便利,把雷州京潤珍珠養殖有限公司海上養殖場設施及資產無償交給七彩珍珠公司支配及使用。余財、徐志輝隨后將雷州京潤珍珠養殖有限公司總價為53700元的17.9萬只珍珠貝插核后售給三亞京潤珍珠文化館有限公司。實際運費虛高補貼0.5元/只,虛高運費補貼總價為89500元。所得143200元款項存入高遷個人的賬戶,隨后又將七彩珍珠公司利潤按比例分紅。 2005年6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高遷有期徒刑10年。 二審庭審新證據證實了國有公司海原公司并未實際向京潤投資公司注資成立該公司,京潤投資公司也沒有實際出資和京潤股份公司共同設立京潤珠寶公司,所以,沒有證據證實京潤投資公司是國有公司。因此,高遷在京潤珍珠公司總經理和主管雷州京潤公司、三亞京潤珍珠公司的身份,不屬刑法所規定的委派型國家工作人員。二審法院認定高遷不屬委派型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同時認定每只珍珠貝運費0.5元是合理成本。 日前,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撤銷了原審法院對高遷做出的犯貪污罪的判決。(記者任林林實習生趙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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