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央視國際近年來,作為我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采取多種改革措施,初步建立起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縱向監督與橫向監督相結合、對執法活動監督與對執法人員監督相結合的監督體系,積極探索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難題。據了解,為了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經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明確規定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以及立案不當、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給予刑事賠償和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辦案等“五種情形”進行監督。目前全國已有86%的檢察院實行了這一制度,共選任人民監督員22282名,對檢察機關辦案行使“監督權”。 與此同時,為了更好地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的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還進一步深化了檢務公開制度,明確要求將職務回避、執法程序、辦案規則、檢察紀律等12個方面的事項向社會公布,并積極推廣電子檢務公開,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公開的制度,建立申訴案件聽證制度和檢察文書說理制度,完善檢察工作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等,進一步“公開透明”檢察工作,便于社會各界及時有力地進行監督。 進一步規范和健全檢察機關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與人大代表聯絡、辦理人大交辦事項等制度,形成了接受人大監督的經常性工作機制;對偵查機關提請復核的,上級檢察機關嚴格依法進行復核;對審判機關判決無罪的案件逐案進行自查……此外,各級檢察機關還依法自覺接受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制約,自覺堅持和不斷完善接受人大監督的各項制度,始終把執法活動置于人大的有效監督之下。 除了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外,中國檢察機關還注重加強“內功”建設,通過加強自身執法活動和執法人員的監督,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監督力度等,切實加強自身的監督和制約機制。 據了解,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制定了50多件主要業務規程,積極建立辦案流程監督管理機制,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等,用制度強化對執法辦案過程的監督,促進了辦案的規范和質量的提高。此外,還通過開展對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專項監督、健全對執法辦案人員的監督機制、推行檢務督察制度、健全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規范和健全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工作的各項監督制度等,不斷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內部監督,確保了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檢察權能夠依法正確行使。(記者李薇薇、周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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