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央視國際明確規定檢察院抗訴案件,法院應在三十日內再審,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六月啟動的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在24日上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提交審議。上述亮點規定有了細微變化: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修改決定草案第九條)。比照第一、第二次審議稿,可以看出,“再審”二字前面增加了“裁定”一詞! “凑宅F行民訴法規定,檢察院抗訴必然引起法院再審。但是何時再審?民訴法沒有規定。實踐中,從檢察院提出抗訴到法院再審裁定作出、再到再審開庭、審理結束,花費幾年時間的情況時有發生! ≈荚谕晟茩z察機關法律監督,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今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時,明確規定“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再審”,受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可。8月,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此未作出改動! 〉冢对潞停冈碌膬纱畏纸M審議中,均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三十日內再審的說法不夠明確,到底是作出再審裁定,還是再審開庭?當然,通常來說,“法院再審”指的就是“作出再審裁定”! ∵有常委委員提出,法院對于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應以何種形式決定再審,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實踐中基本采用裁定方式,建議將此寫入民訴法! 〔贿^,也有常委委員認為,“三十日”的規定不夠合理。因為按照現行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法院必須再審,在這種情況下的再審裁定,屬于形式上的裁定。這樣看來,三十日的期限就有些長了。因為再審裁定一經作出,原審判決即可停止執行,所以,適當縮短作出再審裁定的時限,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加有利,同時也不會給法院帶來額外的壓力。(記者王麗麗)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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