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央視國際新華網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劉奕湛)“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增加的這一規定,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更加嚴格。2005年12月24日行政強制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地和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草案明確,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草案首次審議稿就對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程序做了規定: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審議和征求意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還應有更嚴格的程序約束。草案對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限有規定,但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沒有規定期限,應加以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限在單行法中都有具體規定,因此,建議在草案條款中增加相關規定,對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限進行限定。行政強制法草案二審稿采納了這一建議。在強大的行政權力面前,為保護普通百姓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法草案中還有多條規定限制行政機關濫用權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當事人經教育自覺改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的,就不要再采取行政強制。”一些人在征求意見中提出。為此,修改后的草案明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實施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草案還規定,設定行政強制應當適當,兼顧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不得濫用。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條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以當事人的權益最小損失為原則,選擇適當的行政強制方式。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