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中國法院網(作者:王晴常鳴)保險公司行業慣例要求,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的48小時內報案,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其目的在于及時調查案件、確認損失和責任。今天上午,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該院一份新的判決中,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突破保險合同字面約定,認定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史某未履行48小時通知義務為由拒絕賠付,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人民幣12230.1元。2005年12月22日,史某與平安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史某為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綜合責任險和兩項附加保險。保險合同條款中有“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的48小時內通知平安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的規定。2006年8月12日,史某駕駛該車與另一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后經房山交通支隊認定,史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內負擔了車損,并實際給付12230.10元。三天后,史某撥打了平安公司的報案電話,向平安公司報案。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發出拒賠通知書,寫明,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6條、28條的規定,由于史某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報案,此案拒賠。史某于是起訴平安公司要求賠償。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從公平角度和合同整體來考慮雙方的權利義務。此案中,保險事故發生后,交通支隊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現場勘查情況、形成原因及當事人的責任作出了認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上述認定,史某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雖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但并未導致平安公司無法核實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等,因此平安公司僅以史某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進行報案為由拒絕賠付,于法無據。平安公司的該條保險合同條款屬于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據此,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史某車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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