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南海網9月28日消息:《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條例》今天獲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將在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實施。據該條例,目前海口存在的公交變“私交”問題,可望得到依法清理。 無證經營公交車最高罰20萬元 該條例規定,海口公交客運線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交通部門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公交客運線路經營者,經營期限最長為8年。未取得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它對經營者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即只有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線路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方可從事公交線路經營: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符合線路經營要求的運營資金、運營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取得客運服務資格證書的駕駛員;有符合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運營管理制度等。 線路經營權不得轉讓出租 條例要求,經營者取得的公交客運線路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不得將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以單車承包、代車掛靠等方式發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有關人士介紹,上述后半部的內容在原草案中是沒有的,但考慮到目前海口轉讓、出租或者以單車承包、代車掛靠等方式發包、分包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的問題比較突出,并嚴重影響了省會城市的形象和市民出行安全,應得到妥善處理,所以便在審議中特別增加了。 據規定,違反上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交客運線路經營許可證及相應的車輛運營證。 公交車應承擔部分社會福利 海口城市公交車應該承擔的社會福利在該條例中也得到明確。 據規定,離休干部、70歲以上的老年人、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及持有全國同一印發的《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享有免費乘車待遇;小學生以及65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票乘車待遇。同時,殘疾人乘車時還依法享有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的權利。 歇業須提前10日公告 經營者停業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況確需歇業的,應當提前20日提請市交通部門批準,并于10日前在線路站牌上公告。未經批準,經營者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經營者違反規定被吊銷公交客運線路經營許可證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維持公交客運線路正常運營的,市交通部門可以制定其他取得許可證的公交客運經營者對該線路實行臨時經營,但臨時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司乘人員違規也要受罰 條例對海口城市公交車駕駛員、乘務員的運營服務提出了許多具體的要求,如統一著裝、佩戴證件、文明規范、報清線路和站點名稱、按時發車、依次進站,不得拒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車票等等。 違反規定的,由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部門吊銷司乘人員的服務資格證,對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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