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央視國際中新網8月7日電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將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系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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