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央視國際新華網北京7月18日電(記者崔清新)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和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18日在得知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在二審判決中駁回侵華日軍遺留毒氣和炮彈傷害索賠案中國原告的全部訴求這一消息后,立即發表聯合聲明強烈譴責這一判決。據介紹,1974年10月,中國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發生遺棄化學武器致人死傷事件;1982年7月,中國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發生遺棄化學武器致人傷害事件;1995年8月,黑龍江省雙城市發生遺棄炮彈致人死傷事件。后經查明,以上三起事件中被遺棄的化學武器、炮彈均為日本國制造,并在當年侵華戰爭中使用,日軍戰敗時被遺棄在當地。三起事件中的受害人均為普通的中國公民。1996年12月9日,上述三起事件中的13名中國受害者及家屬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起訴,要求日本政府對受害人或遺屬作出賠償。2003年9月29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日本政府在處理遺留在華毒氣和炮彈問題上態度怠慢,判處日本政府向中國原告支付總金額為1.9億日元的賠償。日本政府對判決結果不服,隨后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2007年7月18日,東京高等法院作出了一審原告(中國受害者)敗訴的判決。全國律協等三機構認為,日本政府應當承擔清除遺棄化學武器的責任,賠償中國受害人的損失,盡快妥善處理日軍遺留化學武器造成的問題;日本法官應當維護司法正義、尊重人權,以期得到中國人民及國際社會的諒解和信任。聲明指出,日本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簽字國,據此負有禁止生產、擴散及清除現有化學武器的國際條約義務。中、日兩國簽訂了《中日兩國政府關于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日本政府承諾要妥善處理遺棄化學武器及相關問題。二戰后,日本政府有足夠的條件了解日軍在中國境內部署和遺棄化學武器的事實,有時間也有義務向中國政府告知相關事實。但是,直至發生遺棄化學武器傷害事件,日本政府從未向中國政府告知日本軍隊遺棄化學武器的情形,從沒有向中國政府主動表示要承擔清除遺棄化學武器的義務。聲明說:“在這樣的背景下,東京高等法院的法官仍然作出不支持原告訴求、使原告敗訴的判決,表明審理案件的法官無視侵權事實,背離司法正義,對此我們表示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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