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中國法院網(作者:薛勇秀張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7月6日召開的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持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切入點,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動。他倡導,在維護司法解決糾紛權威地位的同時,發揮社會主體和當事人的自主性,不斷探索與“訴訟途徑”相補充、相銜接、相配合的糾紛解決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層次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肖揚指出,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新的歷史條件下構建和諧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動員社會力量解決矛盾的重要選擇,是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舉措。他說,實現對糾紛的法律調控與非法律調控、訴訟解決與訴外調解的聯動與協調,是和諧司法的重要內容。人民調解所具有的增強凝聚力、傳承道德價值,以及協調法律與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決所不能替代的。通過公民的有效參與、平等協商,預防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可以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處分權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維系家庭溫情、鄰里禮讓、交易誠信,更多地增強社會寬容和社會責任。國家實行法治與社會實現自治,完全可以統一于一個更高的層面,并行不悖,同向發展。肖揚說,人民調解工作是堅持執政為民、解決民生問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基礎,具有遍布基層、深入群眾、便捷靈活、公益性等多種特點和優勢,已經被群眾普遍接受。要堅持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切入點,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動。他指出,支持與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按照中央的要求,堅持“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原則,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進一步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補充、訴訟調解為主導、司法審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肖揚強調,要按照“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的總體要求,做好具體的指導工作。要針對一般性的法律問題、調解技巧、調解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指導,不要直接介入正在進行的調解個案,或對個案的具體處理發表意見,這是人民法院做好指導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在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側重防范和化解矛盾糾紛的發生,防止矛盾激化成訴。對于當事人處分自己權利的意思表示或自愿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侵犯國家和集體的公共利益,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就要從法律上給予支持、規范和保護。肖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審核認定,賦予調解協議生效判決的效力,同時保證對其處理結果的司法審查和監督,使當事人有機會獲得司法救濟。要積極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組織旁聽案件庭審,并進一步探索其他有效措施,提高人民調解員實際調處人民內部矛盾的能力。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連接正式司法制度與民間社會生活的紐帶作用,結合聯席會議、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審理反饋等形式,確保人民調解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信息共享。肖揚最后強調,要探索多種形式,加強訴調對接等運行機制建設。要努力實現訴訟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相互銜接與配合,把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建設結合起來,用制度激勵、引導法官在實踐中努力實現審判活動與非訴訟程序的協調運行。要正確處理好人民調解協議書與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效力銜接問題,重視發揮訴訟調解程序簡約、成本較低、便于執行的優勢和人民調解信息靈、反應快、情況明的特點,力求案件處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探索實行簡單民事案件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制度,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委托社會力量協助調解,直接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引入訴訟程序,充分運用情理法相結合的和諧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實現化解糾紛、解決矛盾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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