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央視國際 黑磚窯第一被告否認“故意傷害” 衡庭漢否認自己犯有“故意傷害”罪,而王兵兵則稱自己有“立功表現(xiàn)”。 早報訊山西洪洞黑磚窯案4日上午在山西臨汾中院一審開庭,包工頭衡庭漢、窯主王兵兵等5人被起訴。 記者在臨汾市中院了解到,衡庭漢、王兵兵、打手趙延兵、衡明陽、劉東升5人被起訴。臨汾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衡庭漢、趙延兵、劉東升涉嫌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衡明陽、王兵兵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洪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 此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有兩名受“黑磚窯”所害的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中,來自河南省鞏義市外溝村的張銀雷索賠46萬元,而另一受害人申海軍僅索賠1.7萬元,且未將王兵兵列入民事被告人。 自5月29日開始,從拘留、逮捕到庭審,僅用了30余天。“大概是覺得‘長痛不如短痛’吧。”張銀雷的辯護律師認為,此案處理速度可謂非常之快。8個多小時的庭審中,衡庭漢在工人劉寶之死問題上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成為最受爭議的話題。法官并未當庭宣判。 庭審現(xiàn)場禁旁聽者筆錄 此次庭審為公開庭審,按照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告,除四種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受到監(jiān)視居住等限制的人、攜帶危險物品者)之外的任何公民都可持有效證件參加庭審,但在庭審前一天,一位記者電話咨詢法庭,獲得的答復是,不可以。 庭審現(xiàn)場要求嚴格,本來旁聽證上只是禁止公民未經(jīng)允許的“錄音、攝像和攝影”,但筆錄也被審判長嚴格禁止,一位旁聽者即因文字記錄而被驅(qū)出法庭。 衡庭漢:打手喜歡打人 公訴人將衡庭漢列為第一被告。剃了光頭的衡庭漢此前被單獨關押在臨汾市古縣看守所內(nèi),而王兵兵等其他四人則被羈押在洪洞縣看守所。衡庭漢是此次唯一未穿囚服出庭的被告人,也是5名被告中唯一一位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表示不認同的人。 “起訴書有不對的地方,我沒有故意傷害。”衡庭漢辯解說,他沒吩咐手下看守打民工,即便逃跑民工被追回時,也沒打人。因為手下趙延兵喜歡打人,他和王兵兵還多次打罵過趙延兵。 衡庭漢還試圖證明磚場的民工有一定的自由,他說,除了智障者外,其他民工都可以自己到磚窯外的鎮(zhèn)上買東西,沒有看守會跟著他們。 “你不怕他們跑了么?”公訴人問。 “跑就跑吧。”衡庭漢說,因為拖欠民工工資,所以跑了也不賠錢。那為什么從干活到睡覺,一直有人看守民工,還要在大工棚外上鎖?在公訴人和法官的反復追問下,他沒有就與這種說法相矛盾的上述事實給出合理的解釋。 兒子稱衡庭漢經(jīng)常打人 衡庭漢的兒子衡明陽也是五位被告之一,他在法庭上稱自己的父親經(jīng)常打人。 最嚴重的一次毆打,導致磚窯場一位民工的死亡。起訴書上稱,2006年農(nóng)歷臘月的一天上午,陳志明(另案處理)以民工劉寶干活慢為由,指使趙延兵毆打劉寶,在追打劉寶的過程中趙延兵用鐵鍬打擊劉寶的腰部和頭部,將劉寶打倒在地,劉于第二天在工棚內(nèi)死亡。 衡庭漢認為自己不應在此事中承擔刑事責任。他說自己在劉寶死亡三個月前已回到河南老家。 衡庭漢是磚窯場的包工頭,磚窯廠的“大老板”是王兵兵。衡庭漢于2006年正月經(jīng)人介紹承包了王兵兵的磚廠,衡庭漢通過手下民工的勞動,從王兵兵那里拿360元/1萬塊磚坯的報酬。衡庭漢在法庭上稱,他以350元的中介費“買”民工的錢都是王兵兵所出,王有一次還和他一起前往西安火車站以這種方式“買”了三個民工。 在民工劉寶死后,檢察機關也認定,他和趙延兵等人一道將尸體埋在磚場后面的山坡上。 不過,在起訴書中,王兵兵被列為第四被告,他涉嫌的罪名只有一項:非法拘禁罪。 起訴書稱磚場于2006年3月開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間,衡庭漢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傭被告人趙延兵、劉東升、衡明陽、趙豐弟(另案處理)等人為看守,負責看守民工,并指使安排看守人員如發(fā)現(xiàn)民工有偷懶不干活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進行毆打。磚場生產(chǎn)期間,民工每天干活時間長達16個小時左右,晚上民工都被鎖在一個大工棚內(nèi),如出去上廁所,有專人跟蹤看守,上完廁所后又把門鎖上。為提高磚場的生產(chǎn)量,在磚窯剛滅火,磚還沒有降溫的情況下,衡庭漢等人硬逼民工去背磚,致使多名民工受傷。 《南方都市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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