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羅爾斯秩序良好的社會理念
http://www.dcyhziu.cn 2009/5/21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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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將秩序良好的社會與作為自由而平等的個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視為實現世代公平合作這一基本社會理念的一個重要理念。羅爾斯關于這一問題的闡述,有其內在的論述邏輯。梳理羅爾斯關于這一問題的論述,至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討論:為什么要提出秩序良好的社會這一理念?什么是秩序良好的社會的理念,以及如何建構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秩序良好的社會的理念有何意義?在這三個問題中,本文重點討論的是第二個問題,即秩序良好的社會的基本理念問題。這又包括什么是秩序良好的社會的基本理念,以及構建這一秩序良好的社會要秉持什么樣的理念。
一、問題的提出:為何要提出這一秩序良好的社會的理念?
提出這一秩序良好的社會的理念的原因之一如前所述,是基于羅爾斯論證的需要,即與作為自由而平等的個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論證作為世代公平合作的基本社會理念。這是相對宏觀的論證思路。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一書中,羅爾斯重新表述了他的論證思路。這些基本理念之間的邏輯關系就是,“我們從社會作為公平的合作體系之起組織作用的核心理念開始進行討論,然后通過說明當這個理念被充分實現的時候會產生出什么(秩序良好的社會),以及這個理念應用于什么(基本結構),而使它更為明確。然后,我們說明合作的公平條款是如何(由原初狀態中的當事各方)加以規定的,以及解釋從事合作的這些人應該如何被(作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加以看待。”[1]作為基本理念的秩序良好的社會理念是圍繞著作為世代公平合作的社會體系這一最為基本的理念而提出的。
具體而言,民主社會的正義觀念必須是被普遍認同并且踐行的正義觀念,換言之,對正義觀念的檢驗也可以將其置于秩序良好的社會之中。如果其能夠承擔這種公共的職能,說明它能夠適合秩序良好的民主社會。反過來說,秩序良好的社會提供了這種檢驗正義標準的社會模式或者說驗證標準。“我們提出這一理念的一個理由是,對于民主社會之正義觀念來說,一個重要問題在于,當社會被視為一種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間世代相繼的合作體系的時候,它是否被用作以及如何能夠被用作得到公眾認可而且也得到相互承認的正義觀念。如果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不能履行這種公共的功能,那么看起來它一定在某些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缺陷。一種正義觀念是否適合于秩序良好的社會,這為評價政治的正義觀念提供了一條重要的標準。秩序良好社會的理念有助于提出這樣的標準,并進而闡明起組織作用的核心的社會合作理念![2]
再者,如果從羅爾斯的整個學術脈絡來看,從《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再到《萬民法》,這一個過程中,羅爾斯關注的問題具有內在的一致性。誠如羅爾斯所言,“《正義論》與《政治自由主義》都在試圖說明自由社會的可能性。而《萬民法》則希望說明自由與合宜人民的世界社會的可能性。”“最后,我要指出,《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之間的根本不同之處!墩x論》之顯明的意圖,是從洛克、盧梭和康德所代表的社會契約觀念,發展出一種正義理論,使之不再直面常常認為致命的反對,并證明該理論要優于長期占控制地位的功利主義傳統!墩x論》希望提出此一理論的結構特征,俾使之最接近我們所考慮的正義判斷,并因之給出民主社會最適宜的道德基礎!薄啊墩巫杂芍髁x》考慮的是另一個問題,即下面的情形如何可能:那些肯定宗教性或非宗教性完備性學說、特別是基于教會或圣經之類宗教權威的特定學說的人,他們如何能同時執有支持憲政民主社會的合理的政治正義總念?[3]由此可見,秩序良好的社會的理念貫穿在羅爾斯的整個學術脈絡之中,無論是討論國內正義的《正義論》、《政治自由主義》,還是討論國際正義的《萬民法》。
總之,在堅持公民是自由而平等的個體,社會是長期合作的公平系統這一基本理念的前提之下,作為自由而獨立的政治總念如何可能獲得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支持?在這一秩序良好的社會里,得到相互認可且互相承認的正義觀念扮演什么樣的角色?秩序良好的社會的理念既作為這些問題的背景而提出,也是作為這些問題的指向而提出。這就是無論是在羅爾斯自己的論述中,還是在對于羅爾斯的討論中,秩序良好的社會總是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理念和問題而屢被提及。
二、問題的闡釋:秩序良好的社會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明晰了這一問題提出的背景之后,接下來我們需要討論的就是關于秩序良好的社會的基本理念。這一理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秩序良好的社會的基本特征,二是構建秩序良好的社會的基本視角。
1、秩序良好的社會的基本特征
羅爾斯將秩序良好的社會與作為自由而平等的個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視為實現世代公平合作這一基本社會理念的一個重要理念。而在這里,首先面臨的問題是,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最重要的特征是什么?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如何落實?其次,為什么要提出秩序良好的社會這一理念?再次,一種什么樣的力量能夠將這種正義原則普遍落實?這三個問題是羅爾斯在論述秩序良好的社會理念時必須予以回答和闡述的問題。我們首先需要關注的問題就是,何謂秩序良好的社會?或者說秩序良好的社會具有什么樣的特質?
在《萬民法》中,羅爾斯指出,“《政治自由主義》當中之組織良好的憲政民主社會,便是這樣的社會,其中居于支配和控制地位的公民,他們肯定并奉行的是無法調和然而同樣合理的各種完備性學說。這些學說支持著合理的政治總念——雖然不必是最合理的——而這些總念,確立了社會基本結構中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機會!本唧w來說,這些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秩序良好的社會是一個普遍踐行正義原則的社會!霸谶@樣的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接受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接受相同的正義原則!盵也就是說,同一正義原則已經內化于每一個體的心靈,這樣一來,潛意識會暗示我,我如果貫徹這一正義原則,其他的人也將會貫徹相同的正義原則。換言之,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們對相同的——一定要強調是相同的,否則就會存在諸多分歧和爭議——正義原則可以互有期待。如果人們對相同的正義原則沒有這種互有性的期待,那么,在羅爾斯看來,恐怕就不是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而是一個矛盾叢生、歧異多變的社會。正是這種互有期待性的意識與行為,構成了秩序良好社會的首要特征。
實際上,羅爾斯在這里其實是堅持了正義的相互性特征!跋嗷バ允钦x秉性的固有特征。在承諾遵守非個人性規范時,我們實際上是在向他人做出承諾,保證不傷害他們的合理合法利益,而他人對我們的承諾也具有同樣的意義。倘若他人未能兌現其承諾,我們履行的義務就成了單方面的付出,我們的憤恨情感也就隨之而生。相互性動機是憤恨情感的先決條件;反過來,憤恨情感是相互性動機的邏輯產物。不論我們在內容上如何構想正義,我們都無法回避對正義秉性的如下理解:他人普遍遵守正義規范是每一個人遵守正義規范的前提。”[6]在涉及正義動機的問題時,羅爾斯始終堅持的正是這種人際關系具有相互性的特征。誠然,相互性是有條件的。熟人之間和陌生人之間的互利行為就不一樣。“只有當整個社會的交換關系變得和熟人之間的合作關系一樣,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和可預知性時,貌似自發的相互性關系才有可能。羅爾斯設想的良序社會大致上就是這樣一種社會。”
其次,此處所謂的正義觀念,羅爾斯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正義觀念。羅爾斯區分了公民所能掌握的兩種意義上的正義觀念。一是政治正義觀念,二是一種完備性學說。而在這里,羅爾斯指出,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里,公民認肯的不是一種完備性學說,而是一種他所特別強調和限定的政治正義觀念。“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里得到公民認肯的正義觀念,必須是一種限于我稱之為‘正義領域’及其價值內部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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