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境內鐵路客貨運輸及相關服務明碼標價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境內鐵路客貨運輸及相關服務收費的價格管理,規范企業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陜西省境內的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各站、點從事鐵路營運及相關服務并收取費用的,均須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具體包括:
。ㄒ唬╄F路客貨營運企業及運輸代理服務單位;
(二)站內售貨點(車)、列車的餐車及流動售貨車;
。ㄈ╄F路站點、候車室(廳)、火車票代理售票點、行包托運處、小件寄存處;
。ㄋ模┑胤狡渌洜I鐵路運輸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鐵路客貨運輸及相關服務收費標準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不同的標價方式。貨物運價、客運票價及其雜費、延伸服務、運輸代理收費和其它有關服務收費使用價目表標示,亦可用電子顯示屏作輔助標示;列車餐飲和銷售商品使用價目表(價目簿)標示。
貨物運價、客運票價及其雜費、延伸服務、運輸代理收費及列車餐飲(銷售商品)使用的價目表和價目簿,由陜西省物價檢查所監制,鄭州鐵路局印制發行。價目表、價目簿的具體式樣及其發行辦法由陜西省物價檢查和鄭州鐵路局價格管理辦公室另文規定。
站內銷售商品和餐飲服務使用當地物價檢查機構統一監制的商品標價簽、價目表(價目簿)。
第四條 價目表(價目簿)包括項目(服務內容)名稱、規格或等級、計價(費)單位、價格(標準)等主要內容。價目表(價目簿)和標價簽由專、兼職物價員或指定專人核準,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鐵路運價、雜費等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還應注明收費依據。
收費標準和商品價格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五條 價目表(價目簿)和電子顯示屏應懸掛(放置)于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商品標價簽應放置于所售商品的對應位置,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服務收費和商品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相應的價目表(價目簿)或標價簽,并及時變更顯示屏上的相應調整內容。
第六條 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標準)標示;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應在政府規定價格幅度內定價并標示;放開價格的商品的服務,根據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定價并公開標示。
第七條 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簽,如實標明原價、現價、降價原因和降價期間,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高于標價出售商品和收取費用,不得另行收取未標明的費用。先消費后結算的,必須出具結算單據。
第九條 未經充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價目表(價目簿)和標價簽,也不得使用其他形式的價目表(價目簿)和標價簽。
第十條 鐵路運輸部門的價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鐵路行業明確標價的實施進行監督,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明碼標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鐵路行業明碼標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轄。對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物價局負責解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