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證件辦理

一、客運證件辦理
1、線路審批規定:按照審批權限,區(市)內線路由區(市)運管所審批,報市運管處備案;市內跨區(市)線路由區(市)運管所審核,報市運管處審批;省內跨市地線路由市運管處審核,報省廳運輸局審批;跨省線路由起止點雙方市地運管部門審核,報起止點雙方省運管部門審批,并報交通部備案。
2、客運證件辦理程序:(1)業戶持業經批準的線路審批表,按批準的車輛級型及數量購車,辦理驗車定級;(2)單位攜帶車輛產權證明,個體持車主身份證,辦理經營許可證;(3)持“線路審批表”及“營運證申領表”、“經營許可證”、“行駛證”、“資格證”、“車輛檢測報告單”、“營業執照”,核定經營期限,辦理營運證,領取線路牌。
3、車輛移主、更新:(1)車輛移主:原線路作廢,買方應重新申報辦理線路審批及開業手續;(2)更新車輛:必須重新填寫線路審批表和經營期限核定表,按規定程序報批。
4、出租汽車證件的辦理:按市政府〔1997〕76號文件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
二、貨運車輛證件辦理
1、審批程序:業戶領取填寫“開業表”,向區(市)運管所提出購車申請(配置4噸以上普通貨車及特種運輸車輛須經市以上運管部門批準),經批準后方可購置車輛。
2、證件辦理程序:業戶持“開業表”領取填寫“營運證申請表”,經區(市)運管所簽署意見,攜帶下列手續到市運管處辦理營運證件:(1)“開業表”和“營運證申請表”;(2)經營許可證(新開業除外);(3)行駛證;(4)車輛產權證明;(5)車輛檢測報告單;(6)營運駕駛員資格證;(7)營業執照。
3、車輛移主:業戶領取填寫“開業表”及“移主表”,經轉入(出)雙方所在區(市)運管所及維管所簽署意見后,攜帶“開業表”和“移主表”及有關證照到市運管處辦理移主手續。
三、非營運證辦理程序
申請單位和個人填寫“非營運證申請表”,攜帶行駛證、車輛產權證明辦理。市直黨政機關到市運管處辦理,其它單位和個人到所在區(市)運管所辦理。
四、對擅自購車的處罰
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對未經運管部門批準擅自購車經營的,處以購車價3%至5%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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