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歐盟電信監管工作概覽

2006年,歐盟監管框架的執行效果總體上良好,成員國市場競爭狀況進一步改善,用戶繼續從不斷下調的資費和創新性的融合服務中得到實惠。在市場和監管領域,幾乎每一個成員國都有“亮點”。但是,在現行的監管框架下,單一市場的藍圖還遠未實現。歐盟目前尚缺乏全方位的政策手段,確保成員國實施統一的監管。
——成員國立法取得全面進展,唯德國的做法令人擔憂
2006年,隨著希臘將《歐盟電信監管框架》納入到本國一級立法中,歐盟原25個成員國全部完成了此項工作。新加入歐盟的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也表示將把《框架》納入到本國的一級立法中。
同時,成員國國內的電信立法也有所改善,例如:丹麥修訂了有關電信訴訟程序的立法,荷蘭完善了路權法,法國和西班牙則修訂了消費者保護立法。
不過,歐盟委員會對德國國內的《電信法》修正案表示擔心,因為該法未嚴格按照歐盟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德國國內的某些新業務(如VDSL)作出了免予監管的決定。
——成員國繼續推行放松管制,“彈性”監管漸成主流
2006年,成員國積極實施“彈性”監管。在某些成員國,監管機構接受了主導運營商作出的自愿性承諾,英國已決定不對主導運營商實施全面管制,意大利也同意不出臺立法強制運營商履行這些承諾。此外,對主導固網運營商的接入網絡實施功能分離,也是出于靈活監管的目的。英國已責令BT將其接入部門與其零售等部門分離。
雖然成員國目前開展的第一輪電信市場審查導致主導運營商的不少業務被納入監管,但核心業務仍有望被解除管制。在某些成員國,監管機構解除了對移動接入和國際電話市場的管制,因為監管機構調查發現這兩個市場上的競爭已較為充分。在比利時、西班牙、法國、荷蘭等成員國,監管機構已根據市場發展狀況適當減輕了住宅固話業務提供商的負擔。
——監管機構的獨立性總體上有所增強,但部分成員國的監管仍受政治影響
2006年,成員國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和獨立性總體上均有所增強。但是,在斯洛伐克,電信監管部門是否已做到“監管職能與國企所有權的分離”仍值得懷疑。此外,波蘭新成立的電信監管機構也引發了歐盟委員會的擔憂,因為波蘭政府不僅廢除了原先的監管機構,而且對新成立的機構享有解散權,導致新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難以得到保障。在部分成員國,監管機構的日常決策仍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政治上的影響。對此,歐盟委員會將展開進一步的調查。只有當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得到市場認可的時候,新進入者和跨境投資才能紛至沓來。
——第一輪市場審查基本結束,但成員國實施補救措施動作遲緩
根據歐盟《電信監管框架指令》中第七條的規定,成員國監管機構必須對本國電信市場進行審查。
目前,大多數成員國監管機構已經完成了第一輪的市場分析,并將結果通報給了歐盟委員會及其他成員國的監管機構。但是,在實施補救措施上,許多成員國動作遲緩,一些成員國是出于上訴等程序上的考慮,另一些成員國(如德國)則規定,要在“市場主導力量”(SMP)被發現一段時間之后才實施補救措施。
目前,歐盟委員會正在對現行的監管框架進行審查。在此過程中,歐盟委員會將對每一個與監管的獨立性、程序性和一致性有關的問題予以重點關注。
——運營商上訴程序耗時過長,引發廣泛爭議
運營商對成員國監管機構的決策享有上訴權,這是歐盟電信監管框架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在部分成員國,這一上訴程序耗時太長,引起了廣泛爭議。例如,在意大利和葡萄牙,該法律程序可能會持續4~6年時間,而在希臘,最高行政法庭至今尚未對2001年的一些案件作出裁決。
也許正因為如此,當比利時、塞浦路斯、愛沙尼亞、匈牙利、荷蘭、斯洛伐克和瑞典的監管機構在對市場進行審查之后作出決策時,所涉及到的運營商幾乎都提出了上訴。歐盟有必要出臺新舉措,激勵運營商采取更為合理的爭議解決方式。
——成員國頻譜管理政策更趨靈活,但歐盟統一頻譜大業尚需時日
據估算,歐盟使用頻譜的電信服務的總產值超過了2000億歐元。因此,有效的頻譜管理已成為歐盟經濟能否獲得快速發展的一個關鍵性因素。最新研究表明,如果所有的歐盟國家都能實施有效的頻譜管理,歐盟GDP的增長幅度可能再提高0.1個百分點。
目前,不少成員國在頻譜使用的“技術中立”和“業務中立”以及頻譜的拍賣、共享使用和一般授權等方面,已經推出了更為靈活、寬松的管理政策,還有一些成員國則推出了頻譜的二級交易。但是,在這些問題上,各個成員國的做法仍然存在差異。
此外,歐盟委員會出臺的幾項旨在統一歐盟范圍內頻譜利用的決策至今仍未得到全面執行。例如,歐盟委員會曾要求成員國為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和無線接入設備分配統一的頻譜,但未得到落實。
——大多數成員國已設定模擬電視向數字陸地電視轉換的最后期限
大多數成員國已在歐盟委員會推薦的時間框架內(即在2012年之前)設定了本國模擬電視向數字陸地電視轉換的最后期限,盡管在此過程中,部分國家仍遇到了不少困難。
成員國監管機構實施的補救措施往往針對陸地廣播電視網絡(有線網絡高度密集的成員國除外)。目前,成員國對廣播傳輸服務市場的審查尚未完成,因為此項工作對許多成員國監管機構來說還略顯陌生。
——成員國VoIP編號方案存在較大差異,泛歐VoIP服務難以開展
在對VoIP業務的編號問題上,成員國的做法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德國、希臘、西班牙、愛爾蘭、立陶宛、葡萄牙、斯洛文尼亞、瑞典、芬蘭和英國等10個成員國允許VoIP服務提供商使用地理號碼和非地理號碼,而另一些國家則限制某些類型的VoIP服務使用地理號碼。這一差異導致服務提供商難以在全歐范圍內提供VoIP服務。
在對現行監管框架的審查中,歐盟委員會將著手尋找解決這一問題及其他碼號問題的途徑。
——市場審查與112緊急服務成為2006年歐盟兩大執法重點
2006年,歐盟委員會繼續對成員國執行歐盟決議的情況予以密切監控。在此期間,歐盟委員會啟動了若干法律程序,主要針對緊急救援部門無法獲得112呼叫者定位信息的問題以及部分成員國監管機構未能確保按期完成市場審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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