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分類法,是以文物藏品的來源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此法僅適用于博物館、紀念館或文物保管機構等文物收藏單位文物藏品的分類。這些單位的文物藏品,都應有來源。來源可以不同,但沒有來源的藏品是沒有的。這是來源分類法的依據。
文物收藏單位的藏品來源,有地區、單位和個人之分,就其形式而論,大體有: ①拔交。一個單位建立伊始,收集藏品是件大事。撥交的文物,是其重要來源之一。不論是老館、新館,在建館之初,或多或少都接收了撥交的文物,所謂的“舊藏”嚴格說是不存在的。至于撥交文物的來源,具體情況是十分復雜的,只能在該文物的帳目與卡片上反映出來。 ②征集。其中包括收購,是文物收藏單位豐富館藏的主要渠道之一。許多單位為了增加、豐富館藏,加強征集工作,均設立了征集機構。 ③揀選。在廢舊物資和金銀器中,都摻雜有許多文物。文物部門與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和廢舊物資回收等部門共同負責揀選,能為文物收藏單位提供一些藏品,甚至是重要藏品。 ④交換。文物收藏單位根據國家文物法規,開展館際之間的文物藏品的交換,是調節余缺,豐富藏品的辦法之一。 ⑤捐贈。即文物收藏單位接受文物鑒藏家或文物收藏者的捐贈。 ⑥發掘。考古發掘獲得的大批文物,為博物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提供了豐富多彩的出土文物。它是增加、豐富歷史類博物館館藏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