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拘傳權
拘傳是強制措施中最輕的一種,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適用。
1、拘傳的目的。拘傳的目的主要是強制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以便迅速及時地查明案情。拘傳的對象主要是未被逮捕、拘留,經公檢法三機關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的或是根據案件情況應當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必要時,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拘傳。傳喚和拘傳都是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方法。但傳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傳票以后,自動到案接受訊問,公安司法機關不能使用械具,它不是一種強制措施。而拘傳則具有強制性,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拘傳,公安司法機關可以使用械具。
2、拘傳的程序。在適用拘傳這一強制措施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須填寫拘傳票。執行時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拘傳到案接受訊問后,根據案件情況,需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否則訊問完畢后即應放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這是關于拘傳的限制性規定,目的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公安司法機關必須遵照執行。
(四)取保候審權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由保證人擔保其不逃避或不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1、取保候審的條件。取保候審主要是對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對其行動自由又必須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提起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保證人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3、保證人的義務: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規定;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五、監視居住權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與取保候審相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2、監視居住的期限。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并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五、刑事執行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警察機關依法履行:公安機關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依法行使對刑事案件的執行權;監獄、勞改場所等警察機關依法對被判處徒刑的犯罪人執行監督管理和改造的執行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