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警銜的提前晉升:警銜的提前晉升是指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一年和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二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提前一年或二年晉升一級警銜: (1)現銜級期間獲得一級、二級英雄模范稱號和一等功獎勵或獲國家、省級勞動模范稱號者; (2)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的一名主要貢獻者; (3)現銜級期間獲得國家和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獎勵者; (4)其他功績突出者。 222、警銜的晉職晉升有以下兩種情況: (1)人民警察由于職務提升,其警銜低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2)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職務提升前,其警銜已達到或超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但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應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一級警銜。 223、人民警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延期限晉升警銜: (1)受行政警告處分或者黨內警告處分的,延期6個月; (2)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延期12個月; (3)受行政降級處分的,延期18個月; (4)受留黨查看處分的,延期24個月; (5)不勝任本職工作、紀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個月。人民警察在延期晉升警銜期滿后,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警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立功表現或者做出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 224、警銜降級有以下兩種情況: (1)人民警察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其警銜晉級時間可從降級前的警銜等級算起,原警銜標志應予以收回。 (2)人民警察違反警紀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銜降級處分,其警銜晉級時間應當按照降級后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227、人民警察法律責任:是指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違反國家關于人民警察有關的法律、法規、紀律和規定而負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素: (1)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主體必須是人民警察機關及其成員; (2)人民警察機關及其成員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紀律的行為; (3)人民警察機關及其成員的違反法律、紀律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 (4)人民警察機關及其成員的違反法律、紀律的行為必須是違反現行、有效、成文、有人民警察執行的法律和必須遵守的紀律的行為。 228、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種類: (1)刑事法律責任:是指人民警察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紀律構成犯罪,依法承擔的以刑罰為處罰形式的法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是指人民警察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紀律,尚未構成犯罪時,依照行政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行政處分的法律責任; (3)侵權賠償法律責任:是指人民警察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而承擔的賠償責任。 229、規定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作用和意義: 一是有利于嚴明政紀法紀,純潔人民警察隊伍,懲治腐敗,抑制邪惡,保持人民警察隊伍的廉潔和公正。 二是有利于防止人民警察濫用警察權力,促進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合法權益。 三是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法律責任制度,促進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 230、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在不應使用武器、警械時使用武器、警械; 二是使用武器、警械超過必要的限度。 232、人民警察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的侵權賠償范圍: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是:非法拘禁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是: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 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 費用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33、人民警察在刑事執法中侵權的賠償范圍: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是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 留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 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234、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 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人民警察(含監獄人民警察)行政處分的條件是: (1)人民警察有違紀行為。違紀行為主要指警察法第二十二條和監獄法第十四條列舉的行為;(2) 人民警察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235、行政賠償責任的例外:亦稱行政賠償責任的限制或行政賠償責任范圍的排除,是指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機關及其成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涉及國防、外交事務的國家行為;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 機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的行政行為等。 237、國家追償權: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害人賠償其損失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 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權力。 人民警察在刑事執法活動中國家追償的范圍、情形: (1)人民警察在刑事執法活動中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于上述情形,人民警察機關賠償損失后,應向有關機關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8、監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刑事賠償范圍: 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刑事賠償: (1)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4)對服刑期滿的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釋放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6)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