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195、人民警察應盡的義務: (1)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2)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 (3)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4)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196、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2)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3)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4)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5)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6)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7)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9)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10)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11)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12)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197、根據我國監獄法的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3)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6)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7)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人民警察有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199、擔任人民警察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4)身體健康; (5)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201、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1)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2)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4)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202、人民警察的獎勵種類: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203、人民警察執行警令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終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 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做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204、警務保障——是指國家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效地履行職責所給予的各種保障。 警務保障的主要內容有: (1)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干擾;對拒絕、阻礙人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 (2)社會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有義務給予支持和協助。 (3)物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國家在經費裝備、科技等方面給予保障。 (4)生活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國家應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以及扶恤優待等方面給予保障。 205、警用裝備的管制: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上述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6、執法監督:就是對人民警察執法活動是否合法與恰當進行的監督。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209、職業道德:是指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職業生活中所應遵循的道德規范,以及與之相適應的道德觀念、情操和品質。職業道德是社會分工的產物。 職業道德規范:是職業道德的具體要求,是評價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和品質的標準。 210、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范的具體內容: (1)對黨忠誠,即堅定信念,聽黨指揮,維護憲法,忠于祖國; (2)服務人民,即熱愛人民,甘當公仆,愛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執法,即不循私情,不畏權勢,嚴禁逼供,不枉不縱; (4)清正廉明,即艱苦奮斗,克已奉公,防腐拒賄,不沾不染; (5)團結協作,即顧全大局,通力協作,互相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獻身,即忠于職守,業精技強,機智勇敢,不怕犧牲; (7)嚴守紀律,即服從領導,聽從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機密; (8)文明執勤,即謙虛謹慎,不耍特權,禮貌待人,警容嚴整。 211、自覺遵守職業紀律的意義:自覺遵守職業紀律,是順利完成職業任務,增強職業責任感,樹立職業理想,提高職業思想覺悟和道德情操的重要保證。 212、人民警察職業紀律:是根據人民警察的職業責任、職業特點而制定的并要求全體人民警察共同遵守的規章、制度、條例、條令等的總和。 人民警察職業紀律按其性質可分為: 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 人民警察職業紀律的特點: (1)政治紀律強調一致性。其主要內容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在思想、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完全一致。 (2)組織紀律強調服從性。其主要內容是:服從領導,服從指揮,服從命令。 (3)工作紀律強調唯實性。其主要內容有:調查研究,實事求是;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決不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堅決禁止刑迅逼供、打人罵人、濫用警械等。 (4)群眾紀律強調廉潔性。其主要內容有:多辦好事服務人民;說話和氣辦事公平;不準侵犯群眾利益;不準貪臟枉法、以權謀私;決不搞特權、耍威風、欺壓群眾等。 213、人民警察的職業作風:是指人民警察在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和生活行為等方面的外在的反映,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任務、紀律、道德、價值觀念、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等在人民警察職業行為中的一貫穩定的綜合表現。其具體內容包括: (1)調查研究,實事求是; (3)發揚民主,依法辦事; (4)廉潔奉公,遵紀愛民; (5)立場堅定,敵我分明; (6)機智勇敢,團結戰斗。 215、人民警察職業道德修養:是指在人民警察的職業實踐中,在社會主義道德原則指導下,依照人民警察職業道德的規范所進行的自我教育、自我培養、自我鍛煉和自我改造以及在實踐中應達到的境界。 職業道德修養與職業道德的關系——人民警察職業道德修養與人民警察職業道德教育一樣,是人民警察職業道德生活的重要形式。人民警察職業道德教育是從外部給人民警察以道德影響,人民警察職業道德修養則是每個人民警察內在的自我教育。 216、實行警銜制的意義:實行警銜制度是為了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 217、我國警銜等級:人民警察警銜分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 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218、警銜晉級的條件: (1)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2)勝任本職工作; (3)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警銜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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