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天津視窗7月4日電:一輛大貨車在行駛過程中突然爆胎,飛起的輪胎碎塊將一名農民工的左腿擊斷兩處。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鑒于傷者與單位簽訂有工作合同的事實,判令肇事車輛車主按“職工標準”賠償其損失。 事發當日下午2時許,中年男子徐寶華騎著自行車去某獸藥廠上班。當其行至一個路口時,行駛至此的一輛解放牌掛斗車的左后輪突然爆胎,飛出的輪胎碎塊重重地崩在徐寶華的身上。被送到醫院后,徐寶華被診斷為左大腿兩處嚴重骨折。 交管部門在處理該事故時認為,肇事車輛司機和徐寶華分別在道路上駕駛車輛和騎自行車,且均在法律規定的行車道上行駛。兩車未接觸,該事故屬交通意外,建議當事人到法院訴訟來解決賠償問題。 徐寶華表示,自己雖為農業戶口,但與某獸藥廠這家國有企業簽有工作合同,每月工資為900元。受傷后,單位238天未給其發工資,由此而產生的誤工損失7000余元和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醫療費等,應由肇事車主賠償。 最終一中院支持了徐寶華的上訴請求,判令肇事車主按企業職工身份賠償徐寶華誤工損失共7140元,一中院同時判令肇事車主賠償徐寶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涉案人物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劉祝慶昨天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9日頒布的《關于印發損害賠償數額參考標準的通知》中,分別規定了城鎮戶口和農業戶口人員的賠償標準,但也對一些行業的賠償標準進行了規定。本案中的傷者徐寶華雖為農民,但他卻是與正式企業簽有工作合同的職工。因此,應按其職工身份給付誤工損失。(張家民 郭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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