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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為養家,改換姓名去打工 劉緒寶沒參加初中二年級的年終考試就回家了,心里并沒有多少不安,反而輕松了許多。這次不是他自己逃回家,自然也不用擔心爸爸媽媽為自己逃學而滿臉愁容,可姐夫來叫他回家的時候,他就知道家里出事了,也顧不得仔細收拾東西,慌慌張張的就隨姐夫走了。 劉緒寶的家里除了他自己外,還有一個病人,一個準病人。媽媽常年生病,差不多總是躺在床上;爸爸身體稍微好一些,不用整天抱著藥罐子,可也干不了什么活兒。劉緒寶吃飯、上學都是姐姐、姐夫和其他親戚朋友接濟的。這次急急忙忙的跟著姐夫回到家,看見媽媽臉色慘白,才知道媽媽身體越來越差,這次差點出了事故。劉緒寶的姐夫王志強就對他說:“你也不小了,整天在學校里也是瞎玩,將來初中畢業了也一樣得找工作,不如你現在跟著我出去打工吧。自己能賺錢養活自己了,你爹媽也不用為你發愁了。” 劉緒寶聽姐夫這么說,高興的滿口答應。自己老早就想去大城市看看闖闖了,待在這個小地方多沒意思啊。他以前就和姐夫說過,想讓他也帶著自己出去打工,可姐姐不讓,說他還小,怕出去累著傷著。現在姐夫都這么說,那自己還有什么可擔心的呢?劉緒寶立刻就要收拾東西準備和姐夫走,姐夫說:“你今年才15歲吧?”劉緒寶點了點頭。“那還有點麻煩,現在城里查的緊,不讓雇孩子干活兒的。咱得給緒寶想想法子,別讓人家查出來。”劉緒寶不知道打工還有這么多麻煩事,不就是出去干活兒嗎?姐夫想了想說:“這樣吧,讓緒寶拿著他表哥的身份證,滿16就行了。”就這樣,劉緒寶外出打工之前,改名換姓成了他的表哥“劉楊”。 ——打工中受傷 2004年5月4日,劉緒寶跟著姐夫來到了位于北京某區的北京祥英木制品有限公司打工。剛進廠的時候,劉緒寶心里還有點惴惴不安,看到公司的檢查沒那么嚴,只是看看做個登記,而且劉緒寶和他的表哥年齡相差不大,面貌也相仿,他就放心了。公司當時說要和新來的這十多個人簽訂合同,劉緒寶學著姐夫的樣子簽完了字,公司也沒說這是干什么的就把合同收回去了。劉緒寶不知道這是不是勞動合同,他也不知道有啥用,也就沒在意。 劉緒寶跟著姐夫一起干活兒,他們負責開機器加工木料,剛開始干活兒時劉緒寶很生疏,好在姐夫經驗多,上手很快,他跟著姐夫學著也挺快。 轉眼一年就過去了,2005年7月6日下午,劉緒寶象往常一樣先把機器調整好,就往里面投料。機器里響起了熟悉的喀喀聲,劉緒寶知道一切正常,為了能多干點活兒,他投料的時候只是匆匆掃一眼。突然之間,左手感到一陣冰涼,接著是鉆心的疼痛。劉緒寶再看時,左手的三根手指不知道怎么回事被機器的刀刃削了去。劉緒寶登時傻眼了,看著血霎時染紅了機器和原料。旁邊干活兒的同事一看到這樣子,都驚叫了出來。有的人趕忙找了干凈的布條先把劉緒寶的左手包扎上,還有的到廠長那里報告,其他人張羅著給他找車子送醫院。劉緒寶被裹挾在一片混亂之中,自己都不知道怎么上的車,怎么到的醫院。先是醫生給他的左手做了初步清理、包扎,接著有人腳步匆匆的去交押金、辦理住院手續、然后是安排他躺到病床上。等這一切都結束了,看著白色的病房,劉緒寶好像才真正明白了發生了什么,左手上還有絲絲血跡滲了出來。 ——劉緒寶被開除 劉緒寶在醫院住了大概一個禮拜,左手還是疼的鉆心,醫生說可以出院了,只要回家養傷就行了。在從千里之外趕來的姐姐和姐夫的陪伴下他回了家,醫院的治療費都是祥英木制品有限公司給交的。自從回了家他就再也沒有回過公司里。 當時劉緒寶剛剛送進醫院的時候,陪在他身邊的姐夫王志強說:“緒寶,咱以前干活兒一直用的你表哥劉楊的名字,在家的時候你姐怕你打工出事就給你上了份保險,現在要是還用劉楊這名字,給你上的保險就白上了,咱現在還是要改回來,我去和廠里的人說說。”劉緒寶聽了點點頭,在外干活兒他習慣了聽姐夫的。公司里派出了張師傅和他們一起到的醫院,王志強就和張師傅把情況說了,想把劉緒寶的名字再改回來。張師傅其實很早就知道這事了,公司里這樣的人還不少,都是半大的孩子出來打工,登記的工作人員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馬馬虎虎的放過去了,這樣做到底是對他們好還是不好呢?誰也說不好。張師傅雖然知道情況,可要是改名字將來公司那邊沒準有事,他不敢貿然自作主張,就說要打電話問問公司負責人。打了幾分鐘后,張師傅回過頭來說:“行,你就用劉緒寶的名字辦理手續。” 雖然改名沒遇到什么麻煩,公司里也沒說啥,可王志強和劉緒寶心里還是惴惴不安。劉緒寶的工資自從出了事后就只給到8月份,9月以后的一直沒給,也不知道以后能不能繼續在公司里干活兒。出院后,劉緒寶的姐姐就催著丈夫問問能不能把劉緒寶的名字再改回去,還用劉楊。王志強問了后,對妻子說:“好像沒啥問題吧,我今天去問了馬經理,他還說要是需要,還可以把緒寶的名字再改過來。” 眼看劉緒寶左手的傷慢慢好了,王志強就想著要給他認定工傷。現在劉緒寶的左手已經是殘廢了,將來能不能還在公司干活誰也不知道,先認定了工傷好歹可以拿些錢,現在的生活就不用擔心了。要是認定殘疾了,將來就算回家也能憑著殘疾證給點優惠,做些小買賣。王志強就和公司商量給他認定工傷。可公司一直拖著,既沒有答復,也不說怎么處理。10月份過去了,馬上到了11月了,可公司還是沒有消息。王志強有點著急了,這樣拖下去豈不是要這樣不了了之?他去公司總務部,和負責人說:“我弟弟劉楊的事廠里準備咋處理呀?要不咱協商解決,廠里給我們治療費、工資和以后的生活費,要不就去認定工傷,廠里事多沒人去我們可以自己去。”總務部的負責人一聽他這么說,回答到:“這是得公司經理說了才算,你回去先等等。” 這次的等待沒有多久,木制品廠的上級祥英集團在2005年11月4日下發了《關于劉楊工傷事故的處理意見》。《處理意見》說:“你廠報上來的劉楊工傷事故,公司處理意見如下:先讓劉楊去某區勞動局做工傷認定,等某區勞動局的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公司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處置。”王志強和劉緒寶看到這個《處理意見》都很高興,這下子可以去認定工傷了。可過了兩天,王志強一直沒見公司有人去張羅認定工傷的事情,就又跑去問情況如何,對方說過幾天去,可并沒說為什么要拖著。王志強有點耐不住了,他覺得公司出了那份《處理意見》不過是想敷衍他們兩人,就發急的嚷嚷說:“我弟弟來干活兒的時候還不滿16周歲,你們這是非法雇用童工,現在出了事故還不給認定工傷,你們不去我自己去,要不就給我錢。”廠長看他在辦公室里這么大吵大嚷的,就說過這兩天訂單來的多,過兩天肯定去。出乎他意料的是,剛剛過了5天,沒有看到工傷認定書,反倒是祥英集團在11月9日又下發了一份《人事通知》:“經調查,祥英廠員工劉楊為了獲取進廠工作的機會冒用他人姓名,故意欺騙公司,事后又以童工事由威脅敲詐公司,情節十分嚴重。為了嚴肅公司記錄,公司決定:給予劉楊以開除處分。其工傷鑒定部分仍由其本人去勞動局取得工傷鑒定報告后再行處理。” 王志強看到這份通知,知道沒法指望公司去認定工傷了,就和劉緒寶說他們自己去認定。11月12日,王志強帶著劉緒寶一起去了祥英木制品廠所在區的勞動局去給劉緒寶認定工傷。當工作人員問他們對方是誰時,王志強說是祥英木制品廠,對方問公司的全稱是什么,王志強看看劉緒寶,不明白。工作人員就告訴他們,公司的全稱就是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名稱,不知道的話就先回去打聽清楚了再來。 王志強也覺得自己來的太匆忙了,公司名稱還不知道,劉緒寶的病歷也還在公司的總務部呢,這樣哪能認定工傷呢?他們兩人又返回廠里。王志強就去要劉緒寶的病歷和其他證明材料,公司負責人張經理這時又提出來要和他們私了,讓他們別去認定工傷了,公司給劉緒寶工資和生活費。王志強聽到對方這么說,想了想覺得也可以,就問什么時候能給錢,張經理說:“這樣吧,你們先等等,這兩天年底事情多,到12月20號你們過來解決。” 到了12月20日,王志強和劉緒寶找到了張經理,希望他能按照約定給錢。可張經理見了他們的面,嘴里的話又變了,說:“這事難辦啊,我們這么大的公司給你這么點錢本來算不了什么。可公司總部最近查的很嚴,要整肅公司紀律,你們可以去認定工傷,到時候該給多少給多少,但不允許私了。”自己去就自己去!王志強聽完了張經理的話先沒吱聲,想了想說:“那也成,我們自己去。不過勞動局說要劉緒寶的病歷才行,你把他的病歷給我拿來吧。”張經理說病歷不在他手上,是由公司總務部管理,讓王志強第二天來總務部取。 12月21日,王志強從祥英公司總務部要回了劉緒寶的病歷,當時總務部的田部長不在,王志強就留下了一個收條,說自己已經把劉緒寶的病歷拿走了。回去后王志強就和劉緒寶又到了某區社保中心工傷認定科。工作人員給他們四份《工傷認定申請表》,讓他們按照上面的要求一項一項填完后再交回來。其中有一欄是要求填寫“用人單位意見”,王志強不明白就去問工作人員,對方答復:“你回去讓單位在這個地方蓋個章就行了。”王志強又問:“那單位要是不愿意蓋章可咋辦?”對方說:“單位要不同意你們就得找證據證明你和這個單位之間有勞動關系,證明不了可沒法認定工傷。”王志強想起來當初進廠的時候,劉緒寶和祥英木制品廠簽了勞動合同,可當時合同簽完就讓廠里給收回去了。王志強后悔不迭,要是當初自己留個心眼把合同留下現在不就方便了么?不過,公司是讓我們自己來認定工傷的,那它總給蓋章的吧?12月27日,王志強拿著《工傷認定申請表》又回到公司,找到張經理交給了他,讓他在上面蓋個公司的章。張經理說這個他決定不了,要報到公司總部后上面決定。張經理就把《工傷認定申請表》留下來,給王志強寫了一張收條。 沒過多久,張經理告訴王志強,總部不同意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蓋章,他又把申請表給王志強退了回去。現在該怎么辦呢? ——求助于法律援助 當王志強和劉緒寶不知道該怎么辦的時候,偶然的在報紙上看到了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的消息。接待律師聽完了王志強的講述以后,認為劉緒寶的工傷案屬于工作站的援助范圍,報經主任批準后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師經過認真分析,認為:2004年劉緒寶跟著他的姐夫王志強來到北京祥英集團公司屬下的木制品廠打工,因擔心自己年齡小,不滿16周歲公司不會招,就冒用了劉緒寶表哥劉楊的姓名、身份證做了登記進廠工作。2005年7月6日劉緒寶發生工傷時,他已經年滿16周歲。雖然之前他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但2005年4月以后(劉緒寶的生日是1989年4月20日),劉緒寶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因為他本人已年滿16歲而成為合法。盡管劉緒寶在進廠時有過欺騙行為,但這并不能免除公司為其上工傷保險的責任以及在他發生工傷后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援助律師了解到祥英公司曾提出過私了,如果能夠協商解決的話,對劉緒寶比較有利。 2005年12月底,援助律師和王志強、劉緒寶來到了祥英公司,找到了張經理,希望能夠談談對于劉緒寶工傷的事情。張經理認為,公司對劉緒寶的處理決定并沒有錯誤,劉緒寶先用劉楊的假名字和假身份證欺騙了公司而進入木制品廠工作,公司并沒有責任。在劉緒寶發生工傷后,公司又替他出了醫療費,還沒有要求劉緒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公司已經做的夠多的了,不可能再給他賠償。援助律師將劉緒寶欺騙公司的責任和發生工傷后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分開來講清楚,可張經理仍然不同意給劉緒寶賠償,并且還說,最后的決定需要祥英集團來決定,他本人并不能代表集團來做決斷。 看到協商解決沒有什么希望了,援助律師決定仍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該案,讓劉緒寶認定工傷。劉緒寶和王志強提供給律師的證據有:1、劉緒寶在北京某醫院治療的病歷;2、劉緒寶本人的身份證;3、公司給劉緒寶辦理的暫住證(以劉楊的名義);4、木制品廠發給劉緒寶的工資存折;5、木制品廠2005年9月份的工資單(上面表明劉楊9月份的工資為0);6、祥英集團在2005年11月4日下發的《關于劉楊工傷事故的處理意見》;7、祥英集團在2005年11月9日下發的開除劉楊的《人事通知》;8、祥英木制品廠核查職工檔案登記的《通知》;9、祥英木制品廠張經理收到劉緒寶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后在2005年12月27日打的收條。 援助律師認為證據還是比較充分的,不過能找到的證據現在還是要盡量多找一些。律師就讓劉緒寶和王志強回到廠里以后,讓他們身邊的工友寫個證明,寫明劉緒寶何時來到單位工作,發生工傷時的具體情形。這樣有了證詞,一是可以表明劉緒寶就是當初在祥英木制品廠打工的劉楊;二是可以表明劉緒寶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除此之外,他們還得趕快讓親戚從村委會辦來家庭經濟條件貧困的證明。 沒過多久,王志強就帶來了9個工友寫的證明和家鄉村委會開出的貧困證明,在此期間,援助律師親自去工商部門查到了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注冊信息,以便在仲裁和訴訟中使用。收集到這些證據材料,援助律師和王志強、劉緒寶在2006年1月3日到了某區社保中心工傷認定部門去申請工傷認定。填完《工傷認定申請表》后遞上去,工作人員卻說劉緒寶與祥英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不能認定,因此不能認定工傷。援助律師認為提交的證據還是比較充分的,足以證明劉緒寶曾在祥英木制品廠工作。但工作人員堅持認為除非有勞動合同,否則這些證據還是不充分的。援助律師當即到了該區勞動局申請確認劉緒寶和祥英公司之間勞動關系的仲裁。 2006年1月22日,劉緒寶和他的姐夫王志強給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送來了一面錦旗,這些天看到律師一直在幫著自己找證據、與單位協商,他們對律師的這種無私幫助非常感動。第二天下午2點仲裁開庭,援助律師在庭上將事實講述清楚后又將證據一一列明,認為劉緒寶與祥英公司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對方祥英公司的代理人卻辯稱,該公司沒有劉緒寶這個職工,也沒有劉緒寶的相關記錄,公司與劉緒寶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最后,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后方可就業,并應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等證明。劉緒寶借用劉楊的名字及戶籍證明到祥英公司工作顯然欠妥。祥英公司應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其作出處理。2005年7月6日,劉緒寶在工作中受傷,后到北京某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劉緒寶將劉楊的名字改回本名劉緒寶,祥英公司為其支付了醫藥費。庭審中,雙方對祥英公司總務部下發的《關于劉楊工傷事故的處理意見》和《人事通知》沒有異議,本委予以確認。原祥英公司的職工張某某、劉某和王某某出庭作證,證明劉緒寶同他們一起在祥英公司工作,名為劉楊。劉楊本人出庭作證,證明劉緒寶當年因不滿16周歲,借用本人的戶籍證明外出打工。對此主張,祥英公司不予認可,但沒有提出充分的抗辯意見。故對劉緒寶要求確認與祥英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請求,本委予以支持。” 取得了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對于認定工傷就是最關鍵的一步。裁決書生效后,援助律師立即和王志強、劉緒寶到工傷認定部門去申請工傷認定。2006年3月6日,某區勞動局給劉緒寶下發了《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現在在律師的指導下,劉緒寶正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論出來后,可以就傷殘等級的賠償額先和祥英公司談談,能夠協商解決最好;即使談不成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也沒有多大問題,畢竟自己已經走過了最難的一步。 法律分析: 一、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外出打工問題嚴重。 2004年劉緒寶跟著姐夫外出打工時,還不滿16周歲。他的姐夫王志強為了能讓他順利進廠工作,就讓劉緒寶借用了劉楊的戶籍證明,這樣才在2004年5月4日來到祥英公司下屬的木制品加工廠工作。當時劉緒寶實際上不滿16周歲,還屬于法律上界定的“童工”,并不具備勞動能力,因此,劉緒寶與用人單位祥英公司之間也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2005年7月6日劉緒寶在工作中不慎被機器切掉了三根手指。此時的劉緒寶因為已滿16周歲而與祥英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對于劉緒寶發生的工傷事故,祥英公司當然要負責。在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師的幫助下,仲裁機構認定了劉緒寶與祥英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在此基礎上劉緒寶得以拿到工傷認定結論書,目前還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劉緒寶認定工傷、獲得工傷賠償比較順利,但讓人深思的并不在具體法律方面的問題,而是劉緒寶和他的家人,為了能讓他外出打工,不惜自己造假,讓劉緒寶借用他表哥的名字和戶籍證明去打工。從法律的規定來看,國家是嚴禁任何用人單位或個人使用童工勞動的,即使是象劉緒寶這樣,童工自愿打工,同樣屬于被禁止之列。 2001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中國政府簽署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和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了:“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雇傭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的年齡,凡雇傭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受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2002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1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國務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 規定雖然很多,可都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禁止用人單位雇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可如果是童工自己想出來打工或者其父母、監護人想讓其出來打工,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處理呢? 在《瞭望新聞周刊》所做的《玩具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非法雇用童工調查》中的調查結果看,非法雇工童工現象從服裝加工行業逐漸向其他勞動密集型產業擴展,中部地區向發達地區輸送童工的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以前勢農村地區的一些失學兒童跟著親戚或鄰居出去打工,類似于劉緒寶跟著姐夫外出打工這樣;但這些年來,隨著市場需求的擴大,一些沿海打工族根據一些企業主的用工需求,利用自己兩頭熟的優勢,頻繁往來于童工輸出地和吸納地之間組織和吸納童工,然后以不同價格“出賣”童工,而他們這樣做,很多時候得到了貧困地區兒童的父母或親屬的贊同,他們認為這樣給家庭帶來了賺錢的機會。而這樣大規模的輸送童工,也使得調查的難度加大。根據調查,基層勞動監察部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人手不夠,另一方面,大多數童工是心甘情愿出來打工的,很少自己出來檢舉揭發。當勞動監察人員檢查時,一些滿臉稚氣的童工卻異口同聲的說自己17歲。 還有的作坊被舉報使用童工、被勞動部門查處后,原以為被“解救”的童工會感謝暗訪的舉報記者,不料童工竟然朝記者手臂上狠狠的咬了一口,號啕大哭的喊:“你不讓我打工,我恨死你了!” 正因為孩子不愿意再回到貧窮的山區生活中,才愿意主動外出打工。將他們解救回去,并不能過上讀書的幸福生活,也許他們每天吃不飽飯,也許要做遠比外出打工重好多倍的勞動,這才是問題的癥結。 針對目前嚴重的童工問題,根本的解決辦法可能并不在法律范圍之內。首先,如果能確保兒童充分享受九年義務教育,在其15歲或16歲以前,不論是孩子還是其父母、家庭都不必為了教育問題發愁,應該可以有效的減少童工從貧困山區流向發達地區。其次,在此基礎上,建立勞動預備制度。一些初中學生畢業后距離16周歲還差一年時間左右,如果外出務工就會成為童工,不就業生活又沒有著落。建立勞動預備制度,對新生勞動力進行就業前培訓何職業教育,使其具備必要的勞動技能后再進入就業崗位 。勞動部門可以在本地建立免費的技能培訓學校,并要求外出打工的青年取得技能培訓證明后才能外出務工,這樣既可以避免已經初中畢業的年輕人因未滿16周歲而在家無所事事,更重要的是讓他們學會一技之長,將來打工也可以有所發揮。當然,除此之外,加強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建立省際之間的協作網絡等等這些措施也是必不可少。 二、童工在工作中受傷和普通勞動者發生工傷有何不同?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因其年齡小、身體尚未發育完全、還不具備進入社會的體力、心理上的準備,仍然處于學習各種知識、培養和鍛煉各種能力的時期,因此,各國在法律上都盡可能為其健康成長提供良好條件,并嚴禁雇用童工勞動。 如果用人單位雇用了童工勞動,童工在工作中發生傷害和已滿16周歲的普通職工發生工傷后有何不同呢?如果劉緒寶在2004年剛剛出來打工時就出了事和2005年7月6日發生事故,結果會有什么不同? 首先,兩者的性質不同。對于已滿16周歲的勞動者來說,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屬于工傷。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受雇于用人單位或者其他個體勞動者,因為童工沒有勞動能力,法律因此并不承認雙方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童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也不是工傷。但是,童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非法勞動關系也是勞動關系,而不是雇用關系,適用的不是民法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則,而是勞動法領域對童工問題的特別規定。 其次,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普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童工因為其特殊地位,當他們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時,并不適用有關工傷的規定,而是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根據該《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雖然對童工的賠償是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但兩者的性質是不相同的,賠償數額也不同。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童工,同時懲罰雇用童工工作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以此來減少童工的數量。 第三,勞動能力鑒定程序不同。普通職工發生工傷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如果工傷職工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可以看出,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有一整套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如果是童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只有第三條涉及童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而實踐中,有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童工不屬于工傷、或者以沒有實施細則為由不給童工做鑒定,導致了童工在受到傷害后請求賠償困難重重。 第四,賠償的數額不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到37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分為十個不同的級別,每個級別有相應的賠償數額,該數額是受傷職工月工資的倍數。受傷童工適用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第5條規定:“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第6條規定:“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比如,童工在工作中受傷,經過鑒定為傷殘六級,其工資標準假定為600元/月。如果按照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這里暫按照北京市的具體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本人月工資的14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倍,總共為67458元(以2004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28348元來計算);如果按照《非法用工單位一次性賠償辦法》的標準來算,則為170088元,兩者相比,自然相差很多。 第五、賠償義務主體不同。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為職工上了工傷保險,在職工發生工傷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上工傷保險的,則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在童工案件中,全部費用由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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