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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溫碗春等43人均系外地農民工,2006年初,這些農民工陸續來到北京市某區鑫茂大廈從事裝修工作。這些農民工主要是木工和油工。鑫茂大廈裝修工程是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分包的形式獲得。當時,43名農民工直接跟隨包工頭溫應祥干活,工作時間及工資標準均由溫應祥確定。溫應祥雖然曾經以北京海寬裝飾公司名義(系偷蓋公章)與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承包合同,但實際上是自己承包。工作過程中,溫應祥只給這些農民工發放過一些生活費,每個農民工均不同程度地被拖欠工資。經統計,這43名農民工共被拖欠工資184500元。農民工多次找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及溫應祥索要,但是一直沒有拿到應得的工資。 為了討回自己的血汗錢,2006年10月,溫碗春等43名農民工以勞務合同糾紛為由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及溫應祥支付勞務費共計184500元。2006年12月18日,法院做出了39份判決(立案時43人被分為39個案件),判令被告溫應祥共向43名農民工支付勞務費,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28291.82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判決意味著由無支付能力的包工頭溫應祥個人承擔農民工的勞務費,而具有償付能力的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僅對全部被拖欠工資184500元中的28291.82元承擔給付責任。由于溫應祥沒有多少資金支付能力,因此,農民工極有可能拿不到自己的勞務費。于是,43名農民工于2006年12月23日提起了上訴,要求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全部勞務費。 援助經過: 2006年12月19日,溫碗春等43名農民工來到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由于此案涉及人數較多,工作人員了解案情后立即向工作站執行主任時福茂律師作了匯報,時律師當即決定為溫碗春等人提供援助,后工作站主任佟麗華又親自接待了農民工的代表,詢問了農民工目前的現狀及維權所面臨的難題,表示工作站將竭盡全力幫助農民工討要工資,并告誡農民工要依法維權,切忌做沖動違法的事情?紤]到此案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較大,經工作站討論后決定由辦案經驗豐富的時福茂律師主辦此案,兩名實習律師王孝順和邵宗良予以配合。 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后,時律師仔細研究了證據,分析了本案存在的問題,為農民工書寫了39份上訴狀,2006年12月23日,農民工遞交了上訴狀。此后,工作站實習律師王孝順與邵宗良多次到二審法院查詢案件立案和開庭情況,由于法院的電腦系統出現故障,直到2007年1月30日才被告知受理該案。由于拖延時間較長,部分農民工生活已經非常艱難,又急于回家過年,情緒很不穩定,幾乎每天給律師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佟主任勸導他們要相信法律,同時催律師盡快辦理該案。 2007年1月31日,實習律師邵宗良到法院查詢案件進度,得知39個案件中除了幾個以外其余大部分尚未確定主審法官。雖然在審理期限內審完合乎規定,但農民工的特殊情況也應當考慮,如果他們的生活都無法維持下去,法律的救濟又怎么體現?佟主任得知這一情況后,告知直接找法官面談,要讓法官知道農民工的難處。第二天,實習律師遞交了委托手續后想見法官面談,法官起初表示很忙不愿見面,在聽到實習律師所說的該案重要性后當即決定放下手頭的工作先討論該案情況。實習律師表達了工作站的想法:一是盡快開庭;二是先行調解一部分,讓農民工能安定下來。法官表示會考慮的,在實習律師回到工作站后隨即打來電話,提議第二天進行調解。 2007年2月2日,在主審法官主持調解下,經過律師努力,雙方初步形成了調解方案,即:深圳瑞峰裝飾有限公司承擔10萬元,包工頭溫應祥承擔3萬元。律師考慮到訴訟程序耗費的時間、成本以及判決的執行難度等問題,認為該方案是可行的,但作為43名農民工代表的溫碗春不同意。調解未能順利進行下去,援助律師表示會在征求農民工的意見后再給法官回復。回到工作站后,佟主任與援助律師一起與溫碗春等人討論了調解與判決的利弊、判決的風險和將來的可能性,希望農民工在充分考慮各種情況后再作出決定,并讓實習律師立即與離開北京的其他農民工聯系,征詢其意見。隨后兩天恰是周末,實習律師逐一給農民工打電話,但很多人仍然聯系不到。 2007年2月5日,援助律師接到法官電話,得知深圳瑞峰裝飾有限公司不同意承擔10萬元,即使5萬元也難以保證,看來調解已經不可能。法官建議律師撤訴,認為該案件幾乎不可能有改判的可能性。佟主任得知這一情況后,直接與法官聯系,表示律師不同意撤訴,而且會盡最大力量為農民工討回工資;同時希望法官能考慮到農民工的現實困難,先予執行28000元,讓農民工能渡過難關。隨即律師提交了28000元按比例分配的方案。 2007年2月5日,援助律師提交了開庭申請書。 2007年2月6日,溫碗春告知援助律師包工頭溫應祥跑了,他們多方尋找仍然沒有找到。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更不可能讓包工頭來承擔責任。援助律師認為目前要緊的在于先讓農民工拿到部分工資,維持生活,也讓他們能有信心依法維權。援助律師隨即與法官聯系,法官在聽取律師的意見后,同意第二天先執行2.8萬元,年后再處理案件。得到這個確定的消息后,律師對在京的農民工逐個做工作,希望農民工在拿到這部分工資后先早點回家。 2007年2月7日,時律師認真分析案情準備該案件的代理意見,佟主任與其反復修改,力求將理由闡釋的充分明了。之后,到二審法院領取了先予執行的28291.82元。回到工作站后,實習律師逐個給農民工打電話讓其來領錢,但大多數農民工都聯系不到。最終只為10名農民工發放了工資。律師向他們解釋了法院已決定將該案放至年后解決,勸其先回家過年,希望農民工能明白法律的規定,并表示年后律師會全力幫助他們討薪。在這10個農民工中,一個名叫黃某的農民工按照比例僅僅領到219元錢,連回家的路費也沒有,情緒很激烈,最后工作站借給他200元,班組長溫碗春也借給他200元,才消氣離去。 當天,佟主任開會討論該案件情況,認為在二審時我們要爭取判決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無法達到該目標,則要盡力爭取發回重審,在重審時追究深圳瑞峰公司的責任。 2007年3月1日,援助律師將溫碗春等人的補充材料交給了主審法官。 2007年4月2日,收到了二審判決,判決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農民工的全部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在我們爭取結果中最好的。高興之余,律師也做好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準備,只要農民工的勞務費沒有拿到手律師的工作就沒有完成。 本案問題分析: 1、讓包工頭最終承擔責任對于農民工來說無異于空頭支票。本案中,包工頭溫應祥知道個人無法承包建筑工程,就花500元托人取得廣東省梅州市廣泉裝飾公司的印章,并以該公司駐北京工程部負責人的名義與發包方深圳瑞峰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但該合同被一審法院認定為無效,法院據此認為包工頭溫應祥應承擔給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包工頭個人的承包行為是完全無效的,農民工應當與具備合法承包資質的建筑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如果讓包工頭溫應祥來承擔184500元的農民工工資,一方面是個人很有可能沒有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是包工頭往往各處承攬工程,行蹤不定,執行的難較大,而農民工最終極有可能拿不到這筆錢,這樣的勝訴判決對于急需拿錢回家過年的農民工來說是沒有意義的。 依據《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者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或個人。本案中,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將工程承包給了不具有合法資質的包工頭溫應祥,因此,深圳瑞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應當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2、維權時間長、成本高,農民工難以承受。本案中,43名農民工于2006年12月23日提起上訴,但直到2007年1月30日案件才被受理。我們認為,司法途徑是需要時間和成本的,法院的工作在程序和期限上來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農民工欠薪問題有其特殊性,農民工掙錢的是養活家人的基本生活費,他們不可能心平氣和的等待半年、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要回賴以為生的工資。因此,對于本案,我們希望人民法院在遵守程度法規定的情況下,從速、公正地對此案做出判決,最大限度地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被拖欠工資后,農民工本人和其家庭的生活都會受到較大影響。對于農民工來說,外出務工收入是他們重要的經濟來源之一,如果被拖欠工資不能及時解決被拖欠的工資,由于要打官司,必然要花去一些交通費、住宿費,這對于已經被拖欠工資且無穩定工作的農民工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那么這些農民工由于沒有錢極有可能連飯都吃不飽,,到了年關,大部分的農民工連回家的路費都沒有,過節買年貨的錢沒有。這個年肯定過不好。農民工孫某,馬上要結婚,急需用錢,農民工陳學文,其父長期病重,其母沒有勞動能力、其子在學校讀書,一家人全靠陳某一個人,陳某被拖欠工資后,不但自己食宿成了問題,其家庭也受到限制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4、欠薪問題得不到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在農民工看業,干活給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由于被拖欠的工資長時間不能解決使他們變得不耐煩起來,加之維權時間過長,成本過高,使得部分農民工情緒較為激動。對于國家機關及法律失去信心,繼而易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對社會的穩定和諧造成不利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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