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被注銷了,包工頭跑了,因工傷住院治療的四川通江籍農民工顏先武為2萬元醫(yī)藥費而四處討說法,“現(xiàn)在誰也不搭理我,也知道該找誰來負責。”顏先武很是無奈地對中國經(jīng)濟時報記者說。 據(jù)了解,像顏先武這樣因工傷而陷入絕境的農民工不在少數(shù),“因為這幾年政府的重視,欠薪問題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工傷問題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尤其立法方面。”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負責人時福茂說。 此外,今年恰逢《職業(yè)病防治法》頒布實施五周年,然而工傷保險僅是個部門條例,國務院研究室在《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中指出,工傷保險是目前惟一對農民工沒有制度和政策障礙的保障項目。 隱形的社會危機 近年來,農民工問題日益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尤其農民工欠薪領域,然而在農民工工傷方面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一般來說,欠薪問題多是生活問題,而工傷則更多的是生存危機。”長期關注和處理工傷案件的徐玉領律師如此表示。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生產(chǎn)勞動過程中引起的,或者由于勞動條件、作業(yè)環(huán)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或職業(yè)病。與此對應是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其首次將農民工全部納入了工傷保險的范疇。 “由于農民工多是從事高危作業(yè)且數(shù)量較大,但是農民工的工傷參保率卻遠遠低于勞動合同簽訂率,這些都將是潛在的社會危機。”徐玉領很是擔憂地說,“農民工大部分是吃‘青春飯’,沒有什么實質性的保障,大量的工傷案件則是把沉重的包袱留給了幾十年后的政府、社會和家庭。” 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較低,2006年國務院研究室在《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中指出,“農民工面臨的最急迫的需要就是工傷保險與大病醫(yī)療保障問題”。該報告還指出,到2006年7月底,全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shù)達到了1871萬人,比2005年年底增加了619.45萬人,然而對于2億多農民工而言,每年以600萬到800萬的速度增加的農民工來說,參保率并不算高。 對此,時福茂介紹說:“在工作站辦理的152個工傷案件中,僅有12人參加了工傷保險,參保率為7.89%。” 除了極低的參保率,在工傷維權方面農民工往往處于不利地位,“依據(jù)現(xiàn)有的條例法規(guī),很多工傷案件就是勞民傷財,甚至逼迫農民工放棄所有賠償,因為耗不起這個官司。”徐玉領說。 究其原因,農民工的工傷維權程序較為復雜、成本高。按照現(xiàn)有法規(guī)農民工在工傷維權中在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一般的案件大概需要3年9個月左右,最長時間可達6年7個月左右。 此外,現(xiàn)有法規(guī)對于農民工工傷維權過程中諸如吃住和通訊等費用沒有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這是不合理的,因為農民工的欠薪官司還有25%的賠償金,而工傷卻沒有懲罰條例,這些使得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較低,其非法用工或惡意拖欠卻幾乎不承擔責任。”時福茂介紹說。 在采訪中,記者發(fā)現(xiàn)社會各界對于工傷的關注更多地傾向于職業(yè)病,而對于發(fā)生在身邊數(shù)量眾多的非職業(yè)病的工傷案件則較少。對此律師給出的解釋是,“工傷雖然發(fā)生很普遍,尤其在建筑行業(yè)和加工制造行業(yè),但是多為個案,既沒有像欠薪那樣人數(shù)較大,也沒有像矽肺病那樣較為集中。” 工傷索賠難,社保基金先行墊付? 在工作站,河北定州籍農民工仝進剛對記者介紹說:“ 2005年在工地上干活不小心摔傷,醫(yī)院診斷為雙腳跟粉碎性骨折,最近醫(yī)院又診斷出肺栓塞和右腿靜脈栓塞,但公司一直沒有給個說法也沒出錢治病。” 對于像仝進剛這樣急需治療費,但仍處于工傷認定階段而無法及時住院治療的案件時有發(fā)生,據(jù)了解在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的工傷案件,“只要來找我們的幾乎全是這種情況很多都是人命關天的案件。” 鑒于政府幫助農民工追繳工資的經(jīng)驗和較好的效果,時福茂對此認為:“農民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可以讓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然后由政府行政部門向單位追繳。” 當記者問及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向單位追繳是否存在公權涉入私權?時福茂對此分析道:“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工傷保險原本就是公民的基本保障,現(xiàn)實情況是蛻變成事故賠償,雖然這會對國家工傷保險基金產(chǎn)生一些風險和壓力,但是可以通過提高繳費費率后追繳欠繳數(shù)額,并加收欠繳滯納金,甚至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逃避責任,可以讓追繳的工傷費高于基金支付給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據(jù)了解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曾向有關上級單位提出修改現(xiàn)行《工傷保險條例》,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相應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門向非法用工單位追繳并處罰的建議。 在工作站的交流會議上,其負責人佟麗華對此解釋道:“根據(jù)現(xiàn)行《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自行承擔農民工工傷所有的待遇,這使得用人單位會千方百計地逃避或者惡意拖欠,而通過政府部門直接介入,既降低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也提高辦案的效率,因為政府在調查勞動關系、追繳工傷費、進行行政處罰等方面要方便得多。” 對于如何破解農民工工傷維權艱難以及給政府、社會帶來的巨大成本難題,各地對于如何解決農民工欠薪的措施可以借鑒。其中誕生于2004年溫州的周轉金制度就較為靈活,該制度也是由政府財政先行墊付,隨后由法院拍賣企業(yè)資產(chǎn)償還借款,此后浙江省要求全省各縣市建立由財政撥款建立“企業(yè)欠薪政府應急周轉金”,市級50萬,縣級30萬。 此外,針對工傷案件大部分集中在建筑領域的情況,時福茂認為:“完全可以借鑒政府為解決由于包工頭而引發(fā)的大量農民工欠薪問題而對建筑企業(yè)實施‘誰承包、誰負責’的制度,同樣可以適用于工傷保險的繳費,建設單位在工程發(fā)包時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參加工傷保險,并一次性向社保經(jīng)辦機構繳納,以此來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 據(jù)了解,北京市在2006年發(fā)布的《關于做好北京市建筑業(yè)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以及《關于執(zhí)行<做好北京市建筑業(yè)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見》中已經(jīng)對這種新的保險繳納方式進行了一些嘗試。 (徐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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