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個人與單位之間如果發生人事爭議,不必擔心因打官司而傷和氣了,而可以找“中間人”——人事爭議調解員來協調。近日,青島111人經全市統一培訓考試后獲得首批青島市人事爭議調解員資格。據了解,今后青島將陸續培訓更多人事爭議調解員。 經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調解員將在各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調處本單位、本系統發生的人事爭議。 據了解,人事爭議調解員上崗后,將主要調解這些爭議: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根據青島出臺的《青島市人事爭議調解試行辦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知悉爭議線索,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向的,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啟動調解程序。人事爭議調解的顯著特點是可以賦予調解協議以法律效力:經當事人同意,對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由調解委員會向仲裁機構提請對該協議進行審查,如符合法定條件,仲裁機構以出具仲裁調解書的形式賦予調解協議以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根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據介紹,青島將在衛生、文化、教育系統率先開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試點工作,隨后再在全市范圍內推開。 據悉,從2003年開始,青島在事業單位推行全員聘用制,圍繞聘用合同方面產生的人事爭議也有所增加,因此,在市屬事業單位和市直機關各部門以及區屬事業單位和區屬機關各部門中,及時、依法地化解人事爭議,成為構建和諧人事關系的重要內容。利用人事爭議調解——這一“準”司法形式化解矛盾,能夠進一步發揮各單位積極性,有效預防和化解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發生的人事爭議,促進人事關系和諧穩定。 據了解,去年青島人事仲裁部門受理了70余起人事爭議,主要為事業單位履行聘用合同及辭職、辭退等方面存在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