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類中專、職業學校時,筆試總成績加2分;在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時,女干部的筆試總成績按筆試滿分的2%加分。”這不是夢想,在河南信陽,就實實在在地存在著這樣的規定,而且已經有5名女干部因為受到加分的“照顧”,走上了副處級干部的工作崗位。專家認為,信陽這種將關愛女性量化成政府責任的做法值得推廣和學習。 我對有關專家的看法不盡贊同。對于男女在某些領域可以實行“差別待遇”,這并不違反平等的原則,但是,在實行“差別待遇”前,必須要進行細致的調查,給出充分的理由,并在堅持合理性原則下實行“差別待遇”。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提倡平等并非不可以在某些領域對某些人實施差別待遇,各國憲法在規定平等權的同時,都根據個人在自然的、生理的和社會的不同情況,作出了差別待遇的規定。這種差別待遇不但不違背平等原則,反而在事實上維護了平等。 但是,這種差別待遇的作出必須要基于合理的理由,其一是生理差異所允許作出的合理差別,比如對女性、老人的特殊照顧;其二是民族的差異所允許作出的合理差別,比如對少數民族;其三是職業特定需要所采取的合理差別;其四是負擔能力所給予的合理差別對待。 以此來衡量,我以為,河南信陽從關愛女性出發,根據女性的特殊生理情況和在社會的實際狀況,作出對于女性的特殊關照,給予差別待遇,出發點較好,也不違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平等原則”。但是,具體到每一項措施,是不是符合“合理性”原則,卻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比如,《信陽市關愛女性實施意見》規定:生女孩的農村家庭可減免20%的分娩醫療費;農村絕育雙女戶父母的養老保險由政府埋單;各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安排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等等。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如今“重男輕女”的意識仍然在我們的社會存在,對生育女孩的家庭和婦女,在特殊時期,應當給予特殊照顧。再比如,《意見》還規定:“在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時,女干部的筆試總成績按筆試滿分的2%加分”。確實,女干部在我們的社會仍然比例太少,且因為種種原因,她們在同等條件下走上領導崗位的幾率較小,因此這樣的規定是人性化的。但是,《意見》規定“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類中專、職業學校時,筆試總成績加2分”,卻值得商榷。事實上,從現實來看,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類中專、職業學校時,并不比男孩存在更大的劣勢,她們不會因為自身的生理原因,考試比男孩考得差;恰恰相反的是,在某些地方,反而女孩在中考這一階段的成績要優于男孩,被錄取的比例也高于男孩。因此,作出這樣的差別待遇,就不具有說服力,不屬于在“合理性”原則下的差別待遇。 因此,我的觀點是,不反對差別待遇,但必須堅持“合理性原則”,這樣才能得到公眾的認同。(楊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