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環境問題如果再不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將會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鑒于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制度總體效果并不理想,所以我向全國兩會提交了關于制定環境稅法的議案,并且已被大會正式采納。”楊亞達代表日前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制度是改革開放以后才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而其中的環保收費和環境稅收制度經過20多年的實踐已經顯現種種缺陷和不足”,楊亞達代表告訴記者,我國現行的環保資金來源除了國家財政撥款外,主要以環保收費為主,并且集中體現在排污收費上。國務院于1982年發布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及后來的環境保護法對這一排污收費制度進行了規范,但即使這樣也存在著較多弊端:一是收費項目不完整。我國針對污染物的收費僅限于廢水、廢氣、固體污染物、噪聲及二氧化硫五大類,像廢光、廢熱、一氧化碳、放射性物質等等都未列入收費范圍。二是以收費額最高的一種污染物來確定收費總金額的方式不夠科學,容易讓一些不良企業“鉆空子”,可能會為了增加企業利益而加大各種超標污染物的排放。三是中央財政不參與排污收費資金的分成,難以使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污染得到及時有效治理。四是俗稱“四小塊”資金(即加倍收費、罰款、滯納金、提高標準收費)由環保部門支配不夠合理,不難想象,有些環保部門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可能更愿意看到企業“違法”,如此一來,對破壞環境行為的打擊力度將無從談起。 楊亞達代表認為,目前的環保收費標準偏低,存在很大彈性,加之環保資金的征收工作沒有完全納入稅收體系,導致對環保資金的征集和監管力度不強,與此同時,目前的收費標準偏低,且存在很大彈性,導致對環保的資金投入出現嚴重不足。 在環境稅收制度方面,缺陷也是“非常明顯”,楊亞達代表對此直言不諱。她說,目前的環境稅收主要以資源稅為主,其征稅品目大都集中在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資源方面,而森林、草原、淡水資源等自然資源卻不在征收之列。至于環境污染方面的稅收體系則尚未建立,現在仍然以收費為主。不僅如此,現行的環保稅收政策比較分散,目標不明確,力度不均衡,部分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少,調控作用不強。 “基于以上這些問題的存在,我認為制定環境稅法非常必要,并且時機已經成熟。”楊亞達代表說,“環境稅收制度建立起來后,可以通過稅收這一宏觀調控手段,來獲得更穩定的環保資金支持,從而加大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力度,真正實現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在具體的立法設計上,楊亞達代表建議,應在遵循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稅負和污染程度相適應、預防和治理相結合以及合理適度等原則的前提下,開征環境保護稅,其課稅對象應囊括環境污染稅和環境資源稅。“也就是說,既要對污染物或排污行為征稅,如產品污染稅、排污稅,也要對稀有和不可再生資源的利用,以及利用、破壞一般自然資源的行為征稅,如燃油稅、森林、草場資源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