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職工對簿公堂,山西省沁水縣大尖山林場工會主席任富昌近日受到該縣總工會的通報批評。 據悉,沁水縣大尖山林場為了減員增效,于1999年出臺《企業職工內部退養制度》,規定男職工年滿55歲、女職工年滿45歲,實行內部退養制度。2003年,該場9名職工內退,內退工資按檔案工資的50%執行,2004年調整為60%。2004年3月,該場職工馬瑞興達到內退年齡,場領導雖多次與其商談內退一事,但他本人都不同意,于是企業強行給予其內退待遇。 馬瑞興不服,向沁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開庭時,大尖山林場的工會主席、辦公室主任任富昌受場長委托,代表行政出庭。 此事被職工馬瑞興反映后,山西省總工會十分重視,并于2005年9月26日下文,責成晉城市總工會農林水工委對此事進行調查。次日,晉城市總法工部、農林水工委與沁水縣總工會組成了聯合調查組。 在充分了解事實真相的基礎上,聯合調查組認為,任富昌作為大尖山林場的工會主席,理應成為職工利益的維護者和代表者,但他在仲裁庭上竟然代表行政一方與馬瑞興對簿公堂,違反了《工會法》第二十一條、《山西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十七條、《中國工會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經沁水縣總工會主席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任富昌通報批評,并要求其在全場職工大會上公開作檢查。 與此同時,沁水縣總工會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基層工會干部的培訓,全面提升基層工會干部的理論水平、業務能力和法律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