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送審稿)》提出,今后企業職工在涉及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工時制度、休息休假、裁員等17項密切關涉自身利益的問題上,提出與單位方進行協商時,單位方必須協商,并且由雙方各自選任的首席代表談判。(《新京報》3月16日)其中,職工代表一般是各級工會組織。 應當承認,近些年來中國經濟的確發展了,但由于社會或歷史方面的種種原因,工會在社會和企業中一直不處于優勢地位,職工的權利和合法利益難以通過各級工會組織得到有效保護。 因此,工會要真正充分發揮維護職工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作用,就應該圍繞《工會法》和《條例》中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如出面與資方協調報酬、福利、工作條件等,幫助職工合理合法地維護他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這是工會工作的出發點。 《條例》的頒布似乎說明,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問題所在,并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比如允許“上級工會幫助、指導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希望它能成為廣大職工的福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