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中華全國總工會今年將重點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但據表示,目前,我國推動此項制度,還存在著外部和內度六大難題,其中,相關法律和法規滯后表現尤為突出。 據分析,從外部環境來講: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滯后。表現為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層次偏低、剛性不強。二是相關配套政策不到位。與企業工資決定制度相關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的制定和發布,與現實需要有較大差距,還不能滿足不同崗位、不同工種、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用人單位決定勞動定額和工資水平的需要;特別是勞動定額管理缺位,缺乏全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工資集體協商的水平和質量。三是一些地方領導擔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會影響地方投資環境。因而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重視,沒能放到改善民生和構建和諧的高度給予積極推動。四是一些企業經營者認識片面。有的企業經營者將“企業自主決定”理解為企業單方面決定工資,認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就意味著為員工加薪、提高企業成本,影響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因此對開展工資協商不積極、不配合。 從工會自身存在的問題來看:一是工會干部能力素質不夠適應。一些工會干部和職工方代表缺乏必要的勞動工資方面的法律政策知識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經驗,在實際協商中不會談、談不好,也是制約工資集體協商水平的重要因素。二是工會缺乏相關信息資源。一些企業不依法向工會提供相關資料信息,造成支撐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信息資源不足,與企業行政方面相比,占有信息資源不對稱。 另有調查數據顯示,全國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企業,職工工資普遍比不實行此項制度的企業高出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