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琳《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單位合法扣減工資后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昨日,市勞動保障局工資處副處長柏瀾做客城市管理廣播解讀《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合法扣減工資的4種情況。 這4種情況為:一是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并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 扣減后工資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二是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并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因此扣減工資,每月扣減比例必須小于該職工月工資的20%;三是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四是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明年起,單位工資制度必須向職工公示,不能任意隨便扣減職工工資,同時,制定福利和懲罰等規章制度,必須與職工進行民主協商。柏瀾表示,《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扣減工資有了統一規定,僅有4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合法扣減職工工資,并明確扣減的額度限制。 《勞動合同法》實施將減少求職機會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于招聘市場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智聯招聘CEO劉浩昨日在接受網上訪談時直言不諱:“新法有并不利好的一面,對于找工作的人來講,機會將減少! 劉浩分析說,新法實施后,企業辭退員工的成本增加,這就會使企業在招聘時更加謹慎,會提出比以前更加嚴格的要求。“那么實際招聘的人員就可能比原計劃有所減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