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職工收入低、工資增長慢的報道,在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許多代表委員對“職工5年未增加工資”的狀況感到震驚,同時強調必須警惕企業改革中財產性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 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確保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企業職工工資水平…… 兩天來,圍繞如何貫徹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目標任務,與會代表委員們積極為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縮小職工隊伍內部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建言獻策。 一個普遍認同的觀點是,在物價不斷上漲的趨勢下,要確保普通職工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必須提高工資收入水平。對絕大多數普通職工來說,工資是其主要生活來源。當然,要確保職工工資收入隨著CPI上升,并保持合理的增幅,需要制度上的保證。 比如,要建立起真實反映老百姓生活費用支出的監控體系,而不僅僅限于CPI;在企業層面,則應建立企業職工工資共決機制、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在國家宏觀調控層面,要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健全并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圍繞上述議題,代表委員們紛紛“支招”———企業自主分配絕不是企業主隨意分配 董力委員:提高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應該在企業并提企業職工工資共決、工資正常增長和工資支付保障這三項機制,其中企業職工工資共決機制尤為關鍵。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于推動建立企業職工工資共決機制、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的態度和決心。 要切實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必須明確企業自主分配絕不是企業主自主分配。也就是說,國家給予企業自主分配權,不是給企業主個人,而是賦予企業勞動關系雙方的,即勞動者與企業主(或企業行政方)依法通過一定程序和制度性安排,共同協商決定工資,這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工資問題的通行做法,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在實際操作中,亟需解決“不協商”、“協商不成”和“協商了不執行”的問題,必須要有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在這方面,許多地方已開展十分有益的嘗試。比如江蘇省制定的《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明確規定基層工會向工資協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資協議到期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按期回應要約行為的,由地方工會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比較好地解決了上述問題。職工工資增長不應由企業利潤決定 李濱生委員:我們經常可以聽到一些企業主理直氣壯地說,“企業沒利潤,怎么給職工漲工資。”其實,這完全是錯誤的。 工資是什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既然是勞動報酬,就決定了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獲取,不由企業經營的好壞來決定。也就是說,勞動者不能也不該以自己的工資對企業經營負責。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代表勞動者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要求增長工資的理由和增加幅度的依據至少包括四方面,即經濟增長率、勞動生產率、通貨膨脹率和企業利潤率,只要具備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就有充足的理由提出增加工資。當然,如果企業不贏利或贏利不多,雙方通過協商可以降低工資增長的幅度,但職工工資增不增長,絕不應由企業有沒有利潤或利潤多少決定。 要確保工資集體談判卓有成效,對工會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要求工會干部具備集體談判的能力,要看懂企業資產負債表,知道企業的經營情況。在這方面,各級工會還需加強努力。對職工收入水平的判斷不能跟著感覺走 蘇立清委員:準確的信息是科學決策的前提和基礎,但目前有關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方面的統計數據,往往難以切實反映實際情況。無論是對城鄉之間和壟斷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還是對最高收入者和對最低收入者的調查,都缺乏一個全面而準確的數據,只能做出一個趨勢性判斷。 顯然,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須解決收入統計數據失真的問題。國家應該建立起真實可靠的統計信息網,特別是在CPI不斷高漲的情況下,應盡快編制城鎮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涉及民生的統計數據更應客觀準確。 在這方面,各級工會可以發揮自身的組織優勢,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收入調查制度,以準確掌握職工尤其是普通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及變動趨勢,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一句話,對職工收入水平的判斷不能跟著感覺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