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工會組織應該如何作為?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中華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部長張建國同志。 記者:工會有沒有權利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為什么要在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答:工會作為職工的代表,有權利與企業就工資問題或者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其它一些問題進行集體協商,這在《勞動法》、《工會法》和最近剛剛頒布的《勞動合同法》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而收入分配是勞動關系的核心內容。 一方面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逐步確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逐步形成,職工的工資收入應該主要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另一方面,工資分配中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現象,企業因工資分配不合理激化勞動關系矛盾,引發勞動事件逐步上升。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公正合理、規范有序的企業分配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記者: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工會做了哪些工作?工資集體協商發揮了哪些作用? 答:全國各級工會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為重要內容,健全工會維權機制,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具體指導,典型示范,宣傳引導,扎實推進,作了大量工作。 全國簽訂工資專項協議的企業已達52.6萬家,覆蓋職工3714.6萬人,分別占到全國集體合同覆蓋企業數的34.2%和集體合同覆蓋職工數的33%。具體做法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一是把工資集體協商作為維權機制建設的核心內容。二是依托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合力推進。三是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四是加強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協商代表的協商能力。 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取得了較明顯的成效:一是初步建立起由企業和職工代表協商解決勞動報酬分配問題的有效機制,使職工增加了收入得到了實惠。二是有效維護了職工獲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保障了職工的合理收入,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實現了雙贏。三是緩解了勞動關系矛盾,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四是增強了工會組織的影響力和凝聚力。 記者:如何看待當前工人工資增長緩慢這一現實問題?如何促使企業給工人增長工資? 答:職工特別是工人工資增長緩慢問題應該從我國的國情來分析。首先,我國是一個勞動力市場供需嚴重失衡的國家,勞動力市場的激烈競爭壓低了勞動力價格。這種增長緩慢,與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是不協調的,與職工所做的貢獻是不協調的。這種增長緩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國的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失衡的狀況非常嚴重,并且這種狀況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徹底改變。 其次,就是許多企業還沒有建立起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目前,在我國很多企業,增不增長工資,還是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面說了算。 第三,即使在一些已經建立起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由于勞動力供求關系決定了工會討價還價的條件不是十分有利,加之一些企業工會集體協商能力較弱,實際上對提高工資的作用也還不能令職工十分滿意。促使企業給工人增長工資,這里面有很多問題需要研究和解決。要在政府主導下,建立起工資集體協商機制。 記者:在我國,95%以上的企業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能否建立這樣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中小企業的工會能否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答:這確實是當前我們推行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面臨的一個難題。但是,我們在實踐中已經探索出了一條新的路子,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解決中小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問題。當前,在我國大量的中小企業工會確實比較難與企業單獨建立這種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但是如果把這種工資集體協商上移到上級工會,或者說區域性行業性的工會,與行業或者區域雇主組織的代表就工資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就能夠很好地解決中小企業工會工資集體協商能力弱,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立難的問題。 記者:當前工會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答:盡管我國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總體來看,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這是因為,一是支撐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對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要求。二是一些企業經營管理者片面地將“企業自主決定”理解為企業單方面決定工資,對開展工資協商不積極、不配合。三是一些地方官員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重視、不支持。四是支撐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信息資源不足,占有信息資源不對稱。五是一些工會干部害怕得罪企業經營者、職工,因此存有畏難情緒。正因為這些,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過程中,工會組織還面臨著協商難、簽約難、履約難、監督難等難題。 各級工會應抓住各級黨政高度重視收入分配問題的契機,千方百計推動企業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工資決定機制,努力改變企業工資分配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面說了算的狀態。一是要解決工會主席依附于企業行政的問題。二是要重視提高職工代表的工資集體協商能力。三是重視解決法制環境。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必須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記者:工會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還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一是堅持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努力提高建制率。今后一個時期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目標應該是:推動在全國各類企業建立起由企業經營者與勞動者代表、工會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來確定勞動報酬的共決機制。二是注重源頭參與,進一步加大參與力度。形成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方大力支持、工會組織強力推進的工作格局。與此同時,工會還應加大立法參與的力度;積極借助各級人大勞動執法檢查活動、政府與同級工會的聯席(聯系)會議制度、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廠務公開協調領導機構等渠道和平臺。三是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必須啟動要約程序。各級工會應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工會或區域工會、行業工會的指導和督促,引導其依法主動行使要約權。尤其是當出現企業利潤增長、勞動生產率提高、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提高、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等情況時,工會應當主動就增長工資提出協商要約。四是加強研究,提供服務。要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作用,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及相關人員的培訓,加快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專業指導隊伍。五是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職工對工資集體協商的認知度,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活動,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抓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使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斷深入發展,給企業和職工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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