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全面提高民族素質,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學校是教育的載體,沒有學校育人模式的變革,所有教育改革只能是舍本逐末,甚至是空中樓閣。因此,加快制定《學校法》,已成為將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簡稱《規劃綱要》)一項重要而又急迫的任務。 從目前我國教育情況看,由于長期受傳統體制的影響,政事不分、權責不清等弊端已經嚴重制約教育事業的發展,千校一面,活力不強,發展乏力,校長有理想難以實現,有改革處處受阻。一方面,主管部門怕一放就亂,一些是“婆婆”的心態難以改變,難免就要經常對學校具體事務管一管、問一問;大多是不管怕失責,管又不知管什么。另一方面,學校不知哪些權力是自己的,勇敢邁出一步,大膽搞教育教學改革。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根本的是政府與學校權責邊界不清,政事不分,管辦一體,沒有各歸其位。如果這種狀況不改變,我們這次設計的許多改革設想,提出的各項任務,在實施過程中就會被這一“關口”體制所“梗阻”。《規劃綱要》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探索“管辦分離政校分開”,首要的是“辦”,只有“辦”的問題解決好了,才能實現真正的“分”。解決“辦”的問題,最迫切、最需要的是加快《學校法》的立法進程,靠法律破解制度困境。 現有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師法》等大多從宏觀、原則上對國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學校、教師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但政府與學校的各自權責、校長的權責、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關系,學校與教育者的關系、學校與被教育者的關系,甚至學校與社會、家長的關系等都沒有具體明晰的法律界定,應該說目前的教育法律體系存在比較明顯的“真空”地帶。 制定《學校法》,首要的是要厘清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的責任,理順教育管理體制。對中小學而言,應該清楚地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學校經費撥付標準、撥款機制、效益監督,學校教師招聘流程、職稱評聘,對學校辦學質量監管的標準、途徑以及校長的管理等方面責任主體。要按照十七大關于加快建立決策、執行、監督體系的要求,加強人大對政府在經費、教師、學校建設、育人環境等關鍵問題的監督,落實《規劃綱要》提出的問責制,強化政府在興辦教育、改善民生中的責任。 要通過制定《學校法》,盡快建立學校比較科學的治理結構。重點是廣大中小學要在經費使用、教師聘任、教學改革、學校安全等方面實行真正意義上的校長負責制。同時要按照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要求,建立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對學校辦學的監督除了主管部門外,還要引入相關利益責任方的參與監督,學生和家長、社區代表必須在學校監督方面發揮應有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