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審結一起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核準死刑的故意殺人案件。由于該案系戀愛糾紛引發,被告人案發后能悔罪并積極協助救治被害人,其親屬亦積極代為賠償,且經法院調解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依法對該案作出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戀愛受挫持刀刺死女友 法院認定:2005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鄧永旺到寧武縣城內的鳳凰理發廳找其女友溫巧英。溫提出兩人性格不合,不想再繼續保持戀愛關系,遂不理鄧永旺。鄧離開理發店后準備了一把尖刀帶在身上,并于當日中午再次返回鳳凰理發店找溫,并質問溫為何不理他,溫巧英未回答,起身欲出,鄧永旺見狀便持刀向溫的胸部連刺數刀,致溫倒地。后鄧永旺找車將溫送往醫院救治,溫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溫巧英系被銳器致心臟、脾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害人家屬堅持判死刑 一審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鄧永旺未提出上訴。山西高院在復核審理該案時,承辦法官曾先后四次找被害人的父母做工作,但被害人父母均表示不接受被告方的賠償,并強烈要求判被告人鄧永旺死刑。在第四次做工作時,被害人的父親還持刀揚言:“法院不判鄧永旺死刑,我們就要報復鄧的家屬。” 最高法法官兩赴山西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鄧永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考慮到本案確由戀愛糾紛引發,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手段較為一般,主觀惡性并非極深。而且,其在案發后積極協助搶救被害人,真誠悔罪,并不屬于罪大惡極,非殺不可的情形。為了使案件審理取得最佳的社會效果,應當切實做好調解工作,有效化解被害人家屬的怨恨情緒,避免出現破壞社會穩定的情況,該案承辦法官先后兩次赴山西省寧武縣做調解工作,在掌握了被告人、被害人雙方家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承辦人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工作,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引導和幫助被害人家屬尋找情感宣泄與利益訴求的平衡點。 被告人家屬同意賠償28萬元 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在案件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同意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28萬元,被害方則對被告人表示諒解。此后,在山西省高院承辦法官的大力協助下,被告人家屬已將賠償款項全部繳納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