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網北京5月18日電(記者楊維漢)“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司法解釋中,除了法律要求的再審裁定書和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外,還增加了準許撤回申請、按撤回申請處理和終結審查程序三類裁定,進一步提高了審查結果的規范性。 “再審申請審查的規范性和透明度提高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就能夠得到切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說,司法解釋從規范工作角度對再審申請審查作了細化規定:一是規范審判組織,一律要求組成合議庭審查;二是規范審查范圍,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審查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三是規范審查方式,采取審查材料、審閱卷宗、詢問當事人和聽證方式,并明確了聽證的范圍、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規范訴訟文書樣式和內容,要求駁回裁定明確闡明理由,增強文書說理性。 在提高工作透明度方面,劉學文說:“一是在受理階段,司法解釋要求法院立案部門認真審查簽收申請材料。材料不齊備的,要及時告知當事人補正;對于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要依法在5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和再審申請書副本;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要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二是高度重視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依法開展詢問和聽證活動,給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的空間。三是要求公開裁定理由,提高文書的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