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日前,讀者宋先生來電詢問:他以勞務派遣形式在某企業打工,勞動合同也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的,但一直沒有交養老保險。那么,他的養老保險費應由誰來交?
記者就這一問題,咨詢了有關的就業部門得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
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發展過程中,用工單位處于主導地位,為了防止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面對這種情況,宋先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
[打印此文][關閉窗口][返回頂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