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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于1984年(18歲)起在某農機制造廠工作。2000年因工廠不景氣停薪留職到外地打工,一去就是8年。2009年春節,我回到家鄉,得知制造廠已在2006年底被當地一家股份公司兼并,原工廠人員全部被接收并與新公司建立了新的勞動合同。我找到新公司,要求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該公司領導告訴我該廠在2007年1月連續登了三天的報紙,要求原廠職工限期在2007年3月30日之前到新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逾期后果自負。因此,該公司現在沒有理由接收我。請問,新公司有理由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嗎?
讀者石新海石新海讀者:
你與原來曾經工作的某農機制造廠之間存在勞動合同,該廠被新公司兼并后,按此次兼并的要求你自然可以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新公司的職工。但是由于你不知道這一情況,新公司以已經在報上公告而你不按時回來為由,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合理的。你們雙方爭議的關鍵是新公司的這一通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對重要事項的通知方式可知,對于重要事項的通知方式,應當是在通過直接通知、郵寄通知無法通知到,也就是在被通知的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這種公告通知的方式。而從你反映的情況看,接受你們廠的新公司并沒有采用直接通知和郵寄通知的方式,不屬于無法通知的情形,因而該通知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仍然有權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與新公司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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