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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昨天,福州陳先生撥打968111說了件怪事:他簽了合同且上班3個月,卻一直拿不到合同文本,在他一再堅持下,公司提出如果想拿合同,必須先寫一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辭職信,否則免談。
去年9月,陳先生應聘福州置福大廈物業處水電工一職,當月26日,雙方簽訂了一份書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勞動合同。陳先生說,當時那份合同上,公司只要求他填寫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而合同期限、工資水平、崗位福利等內容均為空白。公司對此表示,個人簽名后,會按照口頭約定,盡快補齊這些內容。此后的3個月里,陳先生多次提出要拿回屬于自己的那份合同文本,均遭到拒絕。
“到了去年12月份,我再次向公司提出這個要求,公司負責人卻說如果想拿合同,必須先寫一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辭職信。”陳先生說,經過考慮,去年12月31日,他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內容是,因個人有事,想辭去這份工作,落款有簽名,但未注明時間。作為交換條件,公司給了他一份合同文本,這份文本上確實增加了之前空白的信息,比如明確了試用期為“三個月”,合同期限為“1年”,試用期工資“650元”,轉正后工資“1200元”等。后來,陳先生對這份合同不滿意,就索性真的辭去了工作。據他所知,公司還有其他員工也遇到了同樣的不公待遇。
昨日,記者與置福大廈物業處取得了聯系,一位女工作人員答復記者說,這位陳先生確實在物業處干了3個月,是他本人主動辭去了工作。記者問及公司是否有“如果想拿合同,必須先寫一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辭職信”的要求時,這位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但補充說,這個人在公司干了3個月,去年12月份,公司把合同給他時,他竟然當場撕掉。
對此,福建遠見律師事務所劉劍飛律師說,《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除非拿到勞動部門備案,否則單位不給員工提供文本,本身就是違法。假設這家物業公司,真的以辭職信作為交換條件,就是一種漠視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這種做法,就是想逃避責任,日后若是裁員,就可以以此為由,少支付或不支付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如果遇到這種無理要求,應該及時向勞動部門投訴。
來源:海峽都市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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