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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9月19日電(記者杜宇李菲)勞動合同法是否導致企業用工機制僵化?對企業成本有什么影響?勞動者本人不愿簽訂合同,怎么辦……
在19日舉行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國務院法制辦兩部門負責人積極回應了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四大熱點問題。
勞動合同法不會導致企業用工機制僵化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很多爭議,其中有部分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設立僵化了用工機制。
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明確回答:“我不認為勞動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機制的僵化。”
尹蔚民表示,從改革開放以來,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發展。從現在來看,應該說是一種市場化的用工機制。勞動者有權選擇他所要工作的單位,用人單位也有自己的權利選擇勞動者。
尹蔚民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已經有詳細的規定,而且在世界各國也是一種普遍的做法。
據尹蔚民介紹,為了使大家能夠正確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解勞動合同法,在這次實施條例的制定過程中采用了集中表述的方式,也就是說把勞動者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在內的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一并列舉出來,同時把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種情況羅列出來。他說:“就是為了讓大家能夠比較明確地知道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個‘鐵飯碗’!
勞動者不愿簽合同,怎么辦?
在勞動合同法中對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做了相應的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約束,但在現實實踐中出現了有個別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對于這種現象,該如何解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說,針對這一問題,在實施條例的第五條、第六條作了明確規定。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的情況。如果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出現這種情況怎么辦?
曹康泰介紹,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兩倍工資和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企業成本有什么影響?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有種觀點認為,這會增加企業成本,F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公布了,究竟它們會給企業成本帶來什么影響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認為,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對企業成本的影響是有限的。
他說,就規定來講,主要是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之后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也確定了最低標準。但這兩部分都涉及到少部分勞動者,可以說它對成本的影響是有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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