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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通過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鑒于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因此實施前的半年時間里,很多用人單位更是針對明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制定各種各樣的對策和方案。而層次不一、規模不等的大大小小針對用人單位的專題講座也是漫天飛,林林總總的被稱為“專家”的專業人士們,更是為企業“指點迷津”,從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大談企業的應對之道。于是,有企業突擊大量裁員,有企業修訂原來的勞動合同,更有企業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針對該法制定新的勞動合同來應對《勞動合同法》中的遺漏和缺憾,爭取在新法實施前簽約、履行。 坦率地講,實際上,我本人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也在一直忙于給各大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講座,并結合企業自身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企業出謀劃策,并以企業利益的角度,提出若干有針對性地的應對措施。雖然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總是基于各自的利益出發點,各有各的需求,我也無需因為企業“出謀劃策”而向勞動者表示歉意,但是畢竟從一定程度上講,用人單位作為強勢,而且還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制定針對勞動者的各種管理應對措施,因此,本文就將以企業的“應對”為靶子,給廣大的勞動者提個醒,以便能夠在將來的《勞動合同法》背景下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對于我本人來說,我想也不至于因此被企業稱之為“叛徒”,我只能說,讓我們從不同的維度,來看看這部新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的不同側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 閑言少敘,書歸正傳。讓我們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來看看在用人單位的“十大應對”下,作為勞動者該怎么做(實際上“十大應對”未必全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起勞動者自身的注意和重視)? “應對”之一:建立勞動關系之后,用人單位怎樣做到可以不簽訂書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出于保護勞動者利益和方便解決爭議的考慮,非常強調訂立書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勞動合同,并設置了兩種懲罰:“支付雙倍工資”(第八十二條)以及“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分別適用于“遲延一個月至一年”以及“遲延一年以上”兩種違法情形。 但是,對于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不受上述懲罰限制。
因此,對于企業來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后,為了規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聲稱與勞動者建立的不是全日制的勞動關系,而是非全日制用工,就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口頭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還可以認為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從而逃避《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和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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