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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1994年7月5日,我國頒布了《勞動法》。《勞動法》的頒布標志著集體合同制度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中華全國總工會抓住貫徹實施《勞動法》的契機,突出履行維護職責,將集體合同工作作為工會工作的“牛鼻子”,舉全會之力著力推進,以此帶動工會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
《勞動法》明確規定,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為更好地貫徹《勞動法》,全總在1995年成立了集體合同工作辦公室。
1998年4月1日,全總下發了《工會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意見》。2000年11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這些文件的陸續下發,使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有了政策依據。
2001年11月全總成立集體合同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并把工作的重點放在非公有制企業、改制的國有控股企業和集體企業,使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有了很大發展。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新的《集體合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勞動報酬方面集體協商的內容。2005年2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開創了三方聯合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的新局面。
近兩年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王兆國對建立和完善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廣大職工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制度機制高度重視,多次就一些地方和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有益經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認真總結、宣傳、推廣,以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發展。并多次在重要工作會議上強調大力推行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的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維護職工參與工資分配的權利,促進職工工資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增長。全總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孫春蘭也強調,各級工會要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為突破口,進一步建立健全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推動建立和完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制度,提高建制率、增強實效性。力爭5年內,所有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平等協商制度。
2006年3月全總下發了《關于開展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的意見》,明確將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和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作為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一項重要標準。
隨著企業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有了較大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把勞動報酬作為專項協商內容進行協商,并簽訂工資協議。
2007年5月15日,全總發布的《2006年中國工會維護職工權益藍皮書》顯示,截至2006年9月,全國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30.5萬份,比上年增長21.1%;覆蓋企業52.6萬個,比上年增長27.1%;覆蓋職工3714.6萬人,比上年增長5.2%。(王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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