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