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 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承包范圍: 1.2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歷日期: 1.3質量等級: 1.4合同價款: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合同語言: 3.2適用法律法規: 3.3適用標準、規范: 第4條 圖紙。 4.1圖紙提供日期: 4.2圖紙提供套數: 4.3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 第5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 5.2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范圍(如果有):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 甲方工作。 7.1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7.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7.3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干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7.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7.5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7.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7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7.8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第8條 乙方工作。 8.1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 8.2提供計劃、報表和名稱、時間和份數: 8.3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 8.5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護的要求: 8.7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8.8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的要求: 第9條 進度計劃。 9.1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9.2甲方代表批準的時間 第10條 延期開工。 第11條 暫停施工。 第12條 工期延誤。 第13條 工期提前。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15.1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 15.2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 第16條 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第17條 試車。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調整的條件: 19.2調整的方式: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0.2預付時間和比例: 20.3扣回時間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22.3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3.1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要求(附清單): 第24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第25條 設計變更。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 竣工驗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 27.2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 第28條 竣工結算。 28.1結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28.3甲方批準結算報告的時間: 28.4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 28.5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9條 保修。 29.1保修內容、范圍: 29.2保修期限: 29.3保修金額和支付方法: 29.4保修金利率: 第30條 爭議。 30.1爭議的解決程序: 30.2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 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31條 違約。 31.1違約的處理: 31.2違約金的數額: 31.3損失的計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條 索賠。 第33條 安全施工。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 工程分包。 36.1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6.2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 第37條 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 第38條 保險。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條 合同份數: 41.1合同副本份數: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1.3合同書制定費用: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的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 》)。 《合同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對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出修改、補充或取 消外,都必須嚴格履行。 由于合同標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各不相同,工期造價也就隨之變動,承發包雙方的自 身條件、能力、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也都各異,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各有特性。因此, 《合同條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適用于每個具體工程,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即配之以 《協議條款》。《協議條款》是按《合同條件》的順序擬定的,主要是為《合同條件》的修 改補充提供一個協議的格式,承發包雙方針對工程的實際情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 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見按《協議條款》的格式形成協議,《合同條件》和《協議條款》就 是雙方統一意愿的體現,成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為了使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條件》,對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盡量事先達成協議或確立解決的原則,并使協議盡可能準確、嚴密,以減少扯皮,保證施工 的順利進行。我們編制了這個《使用說明》,供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參考。 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合同條件》應是招標書的組成部分,發包方對其修改、補充或 不予采用的意見,要在招標書中說明。承包方對招標書的說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對《合同條件 》的修改、補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見,也要在投標書中一一列出。中標后,雙方將協商一致的 意見寫入《協議條款》。不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在要約和承諾時,都要把對《合同條件》 的修改、補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見一一提出,將取得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 下面對《協議條款》的使用加以說明: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集 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伙、個體經營戶或 個人,即一切以協議、法院判決或其它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資格,承認全部合同文件, 能夠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 在《協議條款》甲方位置內,不得簡稱。與甲方合并的單位、兼并甲方的單位、購買甲方合 同和接受甲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均可成為甲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合同規定的權 利。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 、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承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但乙方 不能將工程轉包或出讓,如按《合同條件》第36條進行分包,應在合同簽訂前提出并征得 甲方同意。 第1條 1.1本款內應準確寫出工程的名稱;詳細的地址;工程內容,主要包括建筑規模和結 構特征;承包的范圍,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1.2本款內應寫明雙方商定的開工日期,也可以將此規定為甲方代表發布開工令的日 期;雙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歷工期天數。 1.3寫明雙方商定的工程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即合格還是優良)。 1.4應寫明工程價款的金額和承包方式。 工程為群體或小區工程時,以上各項應按附表格式將單位工程列表說明,作為《協議條 款》的附件。如: ×××工程項目一覽表 ---------------------------------------------- |單位工程|建筑面積 |結|層|檐 高|跨 度|設備安裝|工程造價|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 | | | | | | | | |-----|-----| |名 稱|(平方米)|構|數|(米)|(米)|內 容|(元) |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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