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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局昨(31號)日透露,隨著《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四川省就旅游合同所應具備的基本事項、旅行社與旅游者的權利義務、旅游行程及標準的約定、違約責任的約定等方面對2002年版合同進行了修訂。新版的《四川省國內旅游組團合同》和《四川省出境旅游合同》正式出爐,并向全省各旅行社推薦使用。
在新版合同的“使用說明”一項里明確要求: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真實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旅行社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安排的自選項目;旅行社因故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時,須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合同在“行程標準”、“住宿標準”、“購物安排”等方面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如主要游覽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游覽時間以小時填寫;同時,購物次數每日不超過一次,每次停留時間不得超過雙方約定時間,停留時間也要求以小時填寫。
省旅游局執法總隊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隨意改變合同約定行程的旅行社將處以10萬—50萬元的罰款,直至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天府早報記者王曉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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