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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發(fā)布臺風警報后,旅游社仍按原計劃出游,致使游客因行程受阻自行返程。引發(fā)糾紛后,游客王先生將上海華東旅游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游社)告上法院,要求該社承擔違約責任。日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旅游社賠償原告人民幣1500元,同時賠償返程費640元。
去年9月11日,王先生與上海華東旅游社簽訂旅游合同,約定由該社組織王先生等4人赴岱山兩天一夜游,王先生為此支付4人團費總計人民幣2008元。
出發(fā)前一天,王先生獲悉氣象部門發(fā)布了臺風警報,與旅游社電話聯(lián)系,詢問行程是否有變,旅游社經(jīng)與船務公司聯(lián)系后答復王先生航船照開,行程不變。
王先生等人出游當天下午,旅游社接到通知,第二天下午由岱山回上海的全部航班因天氣原因取消。旅游社導游當即建議游客搭乘長途汽車返回上海,并取消次日游程,同意返還尚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王先生等4人于9月14日早晨經(jīng)由杭州乘車返滬,4人共花費路費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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