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 對法官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法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審理案件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審判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三)對審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四)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五)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議被采納或者開展法制宣傳、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效果顯著的; (七)保護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有顯著成績的; (八)有其他功績的。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懲戒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