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ㄋ模┯辛己玫恼巍I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ㄎ澹┥眢w健康; 。└叩仍盒7蓪I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審判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飘厴I。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ㄒ唬┰蚍缸锸苓^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